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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車罰單進法院,通常有什麼結果?

違規停車罰單進法院,通常有什麼結果?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6條 ↗

第1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第2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3項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5項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第6項在圓環、除通學區外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撤銷原處分

11.4%全部或部分撤銷228/1,993 筆同類罰鍰救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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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核對具體舉發事由、標誌標線、位置與時間,臨停和停車可能涉及不同規定。停留短不自動代表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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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範圍

罰鍰、記點及牌照處罰分開。全撤銷或部分撤銷是這組救濟的結果,不推論每張罰單或各項處罰都被撤銷;不是全部罰單的申訴成功率。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法院對本項救濟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1,993 筆同類罰鍰救濟結果

維持原處分
1,70685.6%
部分撤銷
482.4%
程序駁回
593.0%
撤銷原處分
1809.0%

原處分罰鍰金額

本圖有效樣本 1,451 筆金額紀錄

中位數 900 元

中間一半:600–900 元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00.0%
1–100,000 元
1,44599.6%
100,001–1,000,000 元
60.4%
超過 1,000,000 元
00.0%

法院維持的罰鍰金額

本圖有效樣本 1,307 筆金額紀錄

中位數 900 元

中間一半:600–900 元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00.0%
1–100,000 元
1,30199.5%
100,001–1,000,000 元
60.5%
超過 1,000,000 元
00.0%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本次爭執處分是否只有罰鍰,或併有記點、講習、牌照等非金錢處分篩選。結果是同類救濟群的整體處分結果;部分撤銷不等於罰鍰撤銷。程序駁回另列,不算實體維持;一份裁判同類多張罰單合為一組。各組案情不同,不能當作個案勝算或條件的因果效果。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不同請求;這裡只按本情境的同類請求或救濟分別計數,不是所有訴訟案件的件數。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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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決定,先核對哪份文件?

確認正式處分、送達日期、理由與救濟教示,再按時間排申請資料、現場紀錄或往來。交通裁罰、建物處理與給付審查,需要的證明不同。

口頭詢問、陳情與正式救濟不一定相同,不能因持續聯絡就假設程序已完成。先指出哪個事實或判斷有問題,比單純表達不服更有助處理,也應確認文件記載的期限與辦理方式。

撤銷或駁回後,還要注意什麼?

看裁判決定撤銷、重新處理、給付或其他事項,不只看勝敗。撤銷處分不一定表示金額全部獲准,也可能仍需後續審查或執行。

駁回時核對理由、送達日期與救濟;需機關另作處理時,保留通知與補件。當前義務是否仍要履行,也依具體程序確認,不能自行假設暫時不用處理;後續收到的新文件應另外記錄時程。

撤銷處分,等於直接給錢或永久免罰嗎?

要區分撤銷、部分救濟、命重新處理及直接給付等效果。原處分與後續新處理不同,不把一次訴訟結果當成全部程序終點。

收到處分後,先做哪一步?

保留完整處分、送達日期、救濟教示及申請或舉發資料,核對適用程序與期限。不同處分途徑不同,不等網站比例來決定是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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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體爭點、往來及救濟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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