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制性交,通常會判多久?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第1項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裁判結果
82.6%有罪547/662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8年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787 個刑項 查看完整數據 ↓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本圖有效樣本 1,787 個刑項
中位數 8年
中間一半:7年2個月–8年
- 6 個月以下
- 00.0%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00.0%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201.1%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31617.7%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1,44380.7%
- 10 年以上
- 80.4%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10 筆裁判結果
中位數 60.00 個月
中間一半:51.00–60.00 個月
- 6 個月以下
- 00.0%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00.0%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00.0%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10100.0%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00.0%
- 10 年以上
- 00.0%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662 筆裁判結果
- 無罪
- 9113.7%
- 免訴
- 30.5%
- 有罪
- 54782.6%
- 不另為無罪諭知
- 121.8%
- 不受理
- 91.4%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判決明載認罪 · 410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7年4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7年 至 7年10個月
本組範圍:1年9個月 至 14年
- 6 個月以下
- 0 筆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0 筆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16 筆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82 筆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308 筆
- 10 年以上
- 4 筆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410 個刑項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判決明載否認 · 1,090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8年中間一半落在 7年10個月 至 8年
本組範圍:3年6個月 至 13年
- 6 個月以下
- 0 筆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0 筆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0 筆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26 筆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1,060 筆
- 10 年以上
- 4 筆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1,090 個刑項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本頁包含加重強制性交及其未遂,也包含依法以本罪宣告刑的幫助犯。只比較法院明載本罪認罪或否認、且有本罪有期徒刑的刑項,包含緩刑。同案分別宣告的刑項分開計算;想像競合從一重宣告的同一刑期只計一次。未記載、部分承認或歸屬未確認者不列入兩組,兩組不是全部案件。既遂或未遂、加重事由、共犯分工、法定或酌量減刑、和解及其他情節仍不同;差距不代表認罪能固定減刑,刑期也不是實際服刑時間。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為什麼同一罪名的刑期差距這麼大?
法院不只看罪名,也會分辨是否未遂、犯行次數、被害人的年齡與身心狀況、強制手段及具體損害。二人以上共同、攜帶凶器等加重情形與普通類型不同;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也可能涉及特別規定。圖中的單項刑期不包含把多次犯行合併後的執行刑,不能把中位數直接當成整案刑度。
對於是否違反意願有爭議,要釐清什麼?
重點是行為當時的意願、是否能抗拒,以及證據能否支持各項構成要件。事前曾交往、曾同意其他行為或事後仍有聯絡,都不能單獨推定本次同意。應保留訊息原始紀錄、時間順序、就醫與證人資料,不在公開留言張貼私密細節;被害人與被告的案件準備也不能用同一套假設處理。
和解以後是不是不會被判刑?
和解、賠償與犯後態度可能供法院量刑審酌,但不等於犯罪事實消失,也不是一定緩刑的保證。本頁顯示的是裁判已記載的結果;緩刑或易科條件篩選呈現同類結果的分布,不是完成某個動作就能減刑多少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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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時間整理的事實與原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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