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319-1條 ↗
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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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第4項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第4項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裁判結果
79.7%有罪679/852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4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692 個刑項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判決明載認罪 · 610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3個月 至 5個月
本組範圍:1個月 至 1年6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610 個刑項
判決明載否認 · 28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6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5個月 至 7個月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1年2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28 個刑項
只算法院認定的無故攝錄性影像罪,不納入其他罪刑。比較明載認罪態度的本罪刑項;同案多次犯罪分開計算,包含緩刑,並非實際服刑時間。未遂、減刑及其他情節仍不同,差距不等於認罪能固定減刑。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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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性影像犯罪須告訴乃論,撤回告訴可能使案件不受理,但不是法院認定行為合法或證據不足的無罪。也有同案另成立其他不受撤告影響的罪名。統計將程序終結與無罪分開,並只把法院能歸屬於此罪名的刑項放入刑期分布。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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