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224-1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裁判結果
86.3%有罪749/868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3年6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932 個刑項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判決明載認罪 · 759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年中間一半落在 1年8個月 至 3年5個月
本組範圍:9個月 至 5年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759 個刑項
判決明載否認 · 500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年6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3年2個月 至 3年6個月
本組範圍:1年6個月 至 7年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500 個刑項
只比較判決明載認罪或否認、且有本罪有期徒刑的刑項;同案多次犯罪分開計算,包含緩刑,並非實際服刑時間。未遂、減刑事由與案件情節也可能不同,兩組差距不等於認罪能固定減刑。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法院不只看罪名,也會分辨是否未遂、犯行次數、被害人的年齡與身心狀況、強制手段及具體損害。二人以上共同、攜帶凶器等加重情形與普通類型不同;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也可能涉及特別規定。圖中的單項刑期不包含把多次犯行合併後的執行刑,不能把中位數直接當成整案刑度。
重點是行為當時的意願、是否能抗拒,以及證據能否支持各項構成要件。事前曾交往、曾同意其他行為或事後仍有聯絡,都不能單獨推定本次同意。應保留訊息原始紀錄、時間順序、就醫與證人資料,不在公開留言張貼私密細節;被害人與被告的案件準備也不能用同一套假設處理。
和解、賠償與犯後態度可能供法院量刑審酌,但不等於犯罪事實消失,也不是一定緩刑的保證。本頁顯示的是裁判已記載的結果;緩刑或易科條件篩選呈現同類結果的分布,不是完成某個動作就能減刑多少的公式。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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