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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跟騷保護令,法院通常是否核發?

聲請跟騷保護令,法院通常是否核發?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5條 ↗

第1項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第2項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第3項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第4項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12條 ↗

第1項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
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
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第2項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相關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3項保護令得不記載聲請人之住所、居所及其他聯絡資訊。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本情境關鍵數字

保護令核發比例

73.9%只比較核發與駁回結果130/176 件
看完整分布 ↓

需要書面告誡,才能聲請跟騷保護令嗎?

一般由被害人聲請的途徑,是行為人收到警方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有跟蹤騷擾行為。檢察官或警察另可依職權聲請;不能把一般被害人的途徑套成所有聲請人的同一門檻。

家庭成員及法律所定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保護令改依家暴法處理。先辨認關係與程序,再整理告誡及後續行為紀錄。

聲請途徑: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 ↗

2025-01至2025-12 · 司法院官方統計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176 件核發或駁回案件

核發
13073.9%
駁回
4626.1%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核發比例分母是核發加駁回;撤回及其他結案不納入這個比例。核發內容及聲請條件因保護令種類與個案不同,不能由比例推定取得相同命令。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哪些證據能說清楚反覆侵擾?

依日期整理接近、尾隨、聯絡及明確拒絕的紀錄,保留完整訊息與可辨認行為的資料,並說明生活怎樣受到影響。判斷還包括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使人畏怖,以及法律要求的性或性別關聯及例外,不是聯絡次數多就一定成立。

書狀要列出希望禁止的行為與必要措施;地址可依規定保密,不要在公開留言補證據。

行為要件與證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6、7條 ↗
核發後能保護什麼?違反時怎麼辦?

法院可以禁止特定侵擾、命遠離場所、禁止查閱戶籍,或採其他必要措施,須以裁定內容為準。保護令與判刑是不同程序,不代表每項聲請都會被核准。

再有侵擾時保存紀錄並向警方反映,有立即危險先110。違反特定保護命令另可能涉及刑責;不要為了蒐證自行與對方接觸。

保護措施: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 ↗

資料來源

司法院官方統計 ↗ · 如何理解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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