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227條 ↗
第4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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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5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4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5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裁判結果
97.4%有罪111/114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4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33 個刑項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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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明載已達成和解 · 22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4.5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3個月 至 7個月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8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22 個刑項
判決明載未達成和解 · 33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4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3個月 至 4個月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6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33 個刑項
只比較判處有期徒刑、且法院明載就本罪被害人已和解或未和解的紀錄;不代表本頁全部案件。和解不等於賠償已付清,是否能因撤回告訴終結案件另有法律要件。行為次數、認罪與其他減刑條件也可能不同,兩組差距不是固定減刑幅度;判處刑期不等於實際服刑時間。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刑法第227條以年齡與行為類型作不同規定,未滿14歲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不能混看。雙方交往或自稱同意,並不當然排除本條;若另外存在違反意願、脅迫或其他加重情形,還須核對性自主犯罪。本頁的年齡指行為當時被害人的年齡,不是判決時年齡。
行為人的年齡、是否未滿18歲,以及個案適用的告訴與減免刑規定,都可能改變程序與後果。這與被害人的年齡分組是兩個問題,不能只因兩人都在就學就認為沒有刑責。應先確認雙方行為時年齡、法院認定的具體行為與當時法律,再比較同情境的刑期。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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