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或製造兒少性影像,通常怎麼判?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第1項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5項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6項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7項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本頁合併拍攝、製造及同條文其他可辨識分支,包括誘使、違反意願及未遂等;不是只有第一項基本型的刑期。歷史裁判仍須核對當時條文。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裁判結果
97.9%有罪2,188/2,236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2年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2,357 個刑項 查看完整數據 ↓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本圖有效樣本 2,357 個刑項
中位數 2年
中間一半:1年2個月–3年10個月
- 6 個月以下
- 1185.0%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24610.4%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94640.1%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54523.1%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50021.2%
- 10 年以上
- 20.1%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441 筆裁判結果
中位數 48.00 個月
中間一半:36.00–60.00 個月
- 6 個月以下
- 00.0%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00.0%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19043.1%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25156.9%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00.0%
- 10 年以上
- 00.0%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2,236 筆裁判結果
- 無罪
- 381.7%
- 有罪
- 2,18897.9%
- 不另為無罪諭知
- 30.1%
- 不受理
- 70.3%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判決明載認罪 · 1,886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1年10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1年2個月 至 3年8個月
本組範圍:4個月 至 14年
- 6 個月以下
- 109 筆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218 筆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808 筆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434 筆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316 筆
- 10 年以上
- 1 筆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1,886 個刑項
本罪併科罰金
判決明載認罪 · 1,886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105,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82,500 元 至 127,500 元
本組範圍:60,000 元 至 150,000 元
- 1 萬元以下
- 0 筆
- 超過 1 萬至 10 萬元
- 1 筆
- 超過 10 萬、未滿 300 萬元
- 1 筆
- 300 萬元以上
- 0 筆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2 個刑項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判決明載否認 · 146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年8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1年8個月 至 7年4個月
本組範圍:3個月 至 11年
- 6 個月以下
- 3 筆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0 筆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49 筆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47 筆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46 筆
- 10 年以上
- 1 筆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146 個刑項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只比較本罪有期徒刑且判決明載認罪或否認的刑項,包含緩刑;同案多次犯罪分開計算,未記載者不納入兩組,也不是全部案件。直接拍攝、引誘或脅迫等行為,適用法條與法定刑不同;兩組差距不等於認罪能固定減刑,刑期也並非實際服刑時間。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只有拍攝、轉傳或持有,後果有什麼不同?
拍攝製造、引誘自行拍攝、強迫拍攝、對外散布與單純持有,適用規定與刑度可能不同。傳給一個人也不能直接當作只有持有;付費取得、營利或威脅對方,又可能涉及較重規定。本頁依所選行為整理,製造類另包含引誘、脅迫及舊法相對應類型,不能把全部刑期視為單純拍照的後果。
影像被刪掉,或同時犯其他罪,怎麼處理?
刪除檔案不會自動消滅已完成的行為。法院也可能同時認定刑法性影像罪、性自主犯罪或個資犯罪,再依競合規定決定宣告刑;同一刑罰不會在每個罪名重複計算。需要保存的是可合法提出的來源與處理紀錄,不要為了蒐證再次下載、轉傳兒少性影像;可由警方或律師協助保全。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把問題說清楚,讓下一步更有方向
看過相似案例,
再談你的具體情況。
哪些事實可能影響結果?手上的證據是否足夠?把最在意的問題與目前進度告訴我們,一起釐清可行的處理方向。
和張哲豪律師討論 準備好這些,更好判斷結果
- 目前收到的法院或偵查文件
- 按時間整理的事實與原始證據
- 最在意的問題與希望處理的目標
留下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