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321條 ↗
第1項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有罪判決比例
96.8%有罪3,198/3,304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有期徒刑中位數
4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3,671 個可歸屬刑項未遂與加重要件要分別核對。即使未取得財物,也不能直接改用一般竊盜的結果分布或當成沒有刑責。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當前明確認罪 · 16 筆本罪主刑
中位數
5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4個月 至 5個月
本組範圍:3個月 至 10個月
只計本罪可辨識的刑罰;其他罪、定應執行刑、沒收與賠償不包含。
有效樣本:16 個刑項
當前明確認罪 · 16 筆本罪主刑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16 筆本罪主刑
當前明確否認 · 11 筆本罪主刑
中位數
5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4個月 至 6.5個月
本組範圍:4個月 至 8個月
只計本罪可辨識的刑罰;其他罪、定應執行刑、沒收與賠償不包含。
有效樣本:11 個刑項
當前明確否認 · 11 筆本罪主刑
中位數
45,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45,000 元 至 45,000 元
本組範圍:45,000 元 至 45,000 元
只計本罪可辨識的刑罰;其他罪、定應執行刑、沒收與賠償不包含。
有效樣本:1 個刑項
當前明確否認 · 11 筆本罪主刑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11 筆本罪主刑
僅採當前法院對完整本罪的認罪或否認認定;先前階段、僅承認基本行為、其他罪及混合說法不替代。同一被告有數個本罪時逐一計主刑,不合併執行刑;拘役、罰金不換算為徒刑。這批只含有罪案件,不能估計認罪效果或有罪率。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核對所有、交付與保管關係,以及取走、處分或毀損過程。是否原本合法持有、是否獲同意與後來如何使用,是不同爭點。
列品項、數量、價值依據與返還情形,保留契約、收據、影像或往來。不只用總價推定罪名,也不把同批財物在不同文件的數字重複計入;若對權利歸屬有爭議,應提出相應資料說明。
返還賠償可說明損害處理與犯後情況,但是否影響追訴刑罰,要看罪名與程序。核對對象、物品狀況與金額,保留收受與約定。
物品損壞、遺失或涉及多人權利時,原物返還與金錢賠償也不同。不把願意賠償當成已履行,更不把民事和解理解成刑事責任必然消失;相關文件仍要依實際程序與適用規定確認。
物品價值、犯罪所得、法院罰金與返還賠償不同。價格可以是案件資料,但不能直接換成固定刑期或同額罰款。
前案、適用罪名、宣告刑與執行條件都須核對。沒有前科不等於必然免入監,網站比例也不能代替個案處遇。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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