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通常會判多久?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項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5項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頁包含準強盜及同條文可辨識的加重結果,不是只統計第328條第一項基本型;加重強盜另頁閱讀。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裁判結果
76.6%有罪206/269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5年4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80 個刑項 查看完整數據 ↓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本圖有效樣本 180 個刑項
中位數 5年4個月
中間一半:3年6個月–6年
- 6 個月以下
- 63.3%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00.0%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3519.4%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137.2%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12267.8%
- 10 年以上
- 42.2%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2 筆裁判結果
中位數 54.00 個月
中間一半:51.00–57.00 個月
- 6 個月以下
- 00.0%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00.0%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00.0%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2100.0%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00.0%
- 10 年以上
- 00.0%
法院對本罪的裁判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269 筆裁判結果
- 無罪
- 238.6%
- 免訴
- 10.4%
- 有罪
- 20676.6%
- 不另為無罪諭知
- 207.4%
- 不受理
- 197.1%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當前明確認罪 · 14 筆本罪刑期
中位數
5年4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5年4個月 至 5年5個月
本組範圍:5年4個月 至 12年
- 6 個月以下
- 0 筆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0 筆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0 筆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0 筆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12 筆
- 10 年以上
- 2 筆
只計本罪可辨識的刑罰;其他罪、定應執行刑、沒收與賠償不包含。
有效樣本:14 個刑項
強盜本罪的個別徒刑區間
當前明確認罪 · 14 筆本罪刑期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 有期徒刑5年以下
- 0 筆
- 有期徒刑逾5年至10年
- 12 筆
- 有期徒刑逾10年
- 2 筆
有效樣本:14 筆本罪刑期
本罪有期徒刑刑期
當前明確否認 · 1 筆本罪刑期
中位數
14年中間一半落在 14年 至 14年
本組範圍:14年 至 14年
- 6 個月以下
- 0 筆
- 超過 6 個月至 1 年
- 0 筆
- 超過 1 年至 3 年
- 0 筆
- 超過 3 年至 5 年
- 0 筆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0 筆
- 10 年以上
- 1 筆
只計本罪可辨識的刑罰;其他罪、定應執行刑、沒收與賠償不包含。
有效樣本:1 個刑項
強盜本罪的個別徒刑區間
當前明確否認 · 1 筆本罪刑期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 有期徒刑5年以下
- 0 筆
- 有期徒刑逾5年至10年
- 0 筆
- 有期徒刑逾10年
- 1 筆
有效樣本:1 筆本罪刑期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只採當前法院對完整本罪的認罪或否認認定,先前自白及其他罪不替代。按同一來源中的被告配對其本罪個別徒刑;同一人數罪逐一計數,排除總執行刑、其他案件及其他罪。這批兩份裁判均含強盜致死結果;不能由兩組刑期推論認罪效果、一般強盜案件刑度或個案結果。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搶奪、強盜與加重強盜,怎麼分?
差別不只在有沒有把東西拿走,還涉及強暴脅迫程度及是否使人不能抗拒。法院也可能把起訴的強盜改認搶奪;結夥、攜帶凶器等條件須再核對加重規定。普通強盜頁包含依法以強盜論的準強盜及第328條結果加重類型,與單純搶奪不是同一風險。
沒有拿到財物、只幫忙,也會有刑責嗎?
要分辨未遂、共同參與或幫助的具體行為,不能只用是否分到錢判斷。多人案件每人的參與、刑期可能不同;死亡或重傷結果也可能改變適用條文。可先整理現場行為、分工、物品去向與證據,刑期圖僅呈現所選罪名可歸屬的單項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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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時間整理的事實與原始證據
- 最在意的問題與希望處理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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