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337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有罪判決比例
98.4%有罪10,743/10,923 筆裁判結果單獨罰金中位數
5,000 元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金額10,957 個刑項遺失、遺忘或脫離持有與真正無主物不同。先核對物品情況與處理經過,不把沒有人在旁邊當成可以占有的理由。
核對所有、交付與保管關係,以及取走、處分或毀損過程。是否原本合法持有、是否獲同意與後來如何使用,是不同爭點。
列品項、數量、價值依據與返還情形,保留契約、收據、影像或往來。不只用總價推定罪名,也不把同批財物在不同文件的數字重複計入;若對權利歸屬有爭議,應提出相應資料說明。
返還賠償可說明損害處理與犯後情況,但是否影響追訴刑罰,要看罪名與程序。核對對象、物品狀況與金額,保留收受與約定。
物品損壞、遺失或涉及多人權利時,原物返還與金錢賠償也不同。不把願意賠償當成已履行,更不把民事和解理解成刑事責任必然消失;相關文件仍要依實際程序與適用規定確認。
物品價值、犯罪所得、法院罰金與返還賠償不同。價格可以是案件資料,但不能直接換成固定刑期或同額罰款。
前案、適用罪名、宣告刑與執行條件都須核對。沒有前科不等於必然免入監,網站比例也不能代替個案處遇。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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