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336條 ↗
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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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有罪判決比例
93.3%有罪4,682/5,017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6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7,077 個刑項併科罰金中位數
30,000 元另加罰金的刑項181 個刑項須核對基於業務持有的關係及具體處分行為;接觸資金、帳目差異與據為己有不是同一事實。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通常訴訟分案 · 3,130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6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6個月 至 8個月
本組範圍:3個月 至 4年10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3,130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3,130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0,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20,000 元 至 48,750 元
本組範圍:1,000 元 至 90,000 元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110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1,314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6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6個月 至 6個月
本組範圍:3個月 至 2年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1,314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1,314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0,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10,000 元 至 30,000 元
本組範圍:2,000 元 至 90,000 元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29 個刑項
依本件第一審案號字別分組;「易」仍屬通常訴訟,案號不能判斷是否採簡式審判。只比較本情境已可歸屬的有期徒刑,未明刑期與未對應字別不包含。圖表以30日折算1個月作近似分組,不是法律換算規則。兩種程序有不同適用條件,案件組成也不同;差距不代表改走某程序就會減刑,也不是有罪率比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核對所有、交付與保管關係,以及取走、處分或毀損過程。是否原本合法持有、是否獲同意與後來如何使用,是不同爭點。
列品項、數量、價值依據與返還情形,保留契約、收據、影像或往來。不只用總價推定罪名,也不把同批財物在不同文件的數字重複計入;若對權利歸屬有爭議,應提出相應資料說明。
返還賠償可說明損害處理與犯後情況,但是否影響追訴刑罰,要看罪名與程序。核對對象、物品狀況與金額,保留收受與約定。
物品損壞、遺失或涉及多人權利時,原物返還與金錢賠償也不同。不把願意賠償當成已履行,更不把民事和解理解成刑事責任必然消失;相關文件仍要依實際程序與適用規定確認。
物品價值、犯罪所得、法院罰金與返還賠償不同。價格可以是案件資料,但不能直接換成固定刑期或同額罰款。
前案、適用罪名、宣告刑與執行條件都須核對。沒有前科不等於必然免入監,網站比例也不能代替個案處遇。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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