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185-4條 ↗
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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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有罪判決比例
93.3%有罪9,629/10,318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6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9,346 個刑項事故責任與事故後的救護、停留等行為須分別核對。不能只用有無肇事過失決定離開現場的刑事問題,也不只看離開多久。
刑期、罰金及緩刑只含本情境基本可歸屬刑;道交加重、酒駕特別再犯、歷史業務過失及不能歸屬基本組者不包含。法院結果另計,複合刑不拆給單罪。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通常訴訟分案 · 3,286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6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6個月 至 7個月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4年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3,286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3,286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0,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30,000 元 至 30,000 元
本組範圍:30,000 元 至 30,000 元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1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2,767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6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6個月 至 6個月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1年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2,767 個刑項
依本件第一審案號字別分組;「易」仍屬通常訴訟,案號不能判斷是否採簡式審判。只比較本情境已可歸屬的有期徒刑,未明刑期與未對應字別不包含。圖表以30日折算1個月作近似分組,不是法律換算規則。兩種程序有不同適用條件,案件組成也不同;差距不代表改走某程序就會減刑,也不是有罪率比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整理行車、現場跡證、傷勢與事後處理,區分過失、駕駛能力與離開現場等爭點。同一事故可能有不同法律問題,不能只用車禍或酒駕概括。
保存通知、影像、檢測與醫療資料,避免補述不確定細節。涉及檢測程序或事故原因時,指出具體疑問並核對,而非以最後傷勢推定全部責任;各人的行為也要分開說明。
和解、實際賠償與犯後行為可能成為考量資料,但不等於罪名都消失或必定取得特定刑度。先確認對象、事項、付款與程序影響。
刑事、民事與駕照等行政事項要分開追蹤。保留履行證明,比未付款承諾更能說明狀況;不要把一項結果當成其他程序的保證,也不把尚未談妥的金額當作對方已接受的賠償。
事後處理與事故當下的行為是不同時間段;須完整核對,不以單一補救動作保證不成立犯罪或一定減刑。
分清本罪宣告刑、同案其他罪與應執行刑。網站沒有追蹤實際服刑天數,不把宣告刑直接當成最後在監期間。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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