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185-4條 ↗
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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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有罪判決比例
92.5%有罪74/80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1年2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68 個刑項傷勢結果、對事故的認識及事故後行為要分開判斷。保留當時可見情況、通報和救護紀錄,不由事後診斷反推所有主觀認識。
刑期、罰金及緩刑只含本情境基本可歸屬刑;道交加重、酒駕特別再犯、歷史業務過失及不能歸屬基本組者不包含。法院結果另計,複合刑不拆給單罪。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當前明確認罪 · 3 筆本罪裁判結果
中位數
1年3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10.5個月 至 1年3.5個月
本組範圍:6個月 至 1年4個月
只計本罪可辨識的刑罰;其他罪、定應執行刑、沒收與賠償不包含。
有效樣本:3 個刑項
當前明確認罪 · 3 筆本罪裁判結果
中位數
2年中間一半落在 2年 至 2年
本組範圍:2年 至 2年
這是緩刑期間,與本罪刑期分開;只列已有明確期間的結果,不推論其他結果均無緩刑。
有效樣本:1 筆裁判結果
當前明確認罪 · 3 筆本罪裁判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3 筆本罪裁判結果
當前明確否認本罪 · 1 筆本罪裁判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1 筆本罪裁判結果
只採當前對完整本罪的認罪或否認;僅承認客觀行為、否認犯罪意圖,不列為完整認罪。同一被告不同罪項分開配對。每筆為本次被告的一個本罪結果;只列本罪個別徒刑,排除其他罪、先前案件與總執行刑。無罪、不受理與有罪分列;刑期不代表實際入監時間,緩刑仍按法院宣告刑記錄。條件與結果只是同時出現在這批裁判,不代表因果或個案預測。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整理行車、現場跡證、傷勢與事後處理,區分過失、駕駛能力與離開現場等爭點。同一事故可能有不同法律問題,不能只用車禍或酒駕概括。
保存通知、影像、檢測與醫療資料,避免補述不確定細節。涉及檢測程序或事故原因時,指出具體疑問並核對,而非以最後傷勢推定全部責任;各人的行為也要分開說明。
和解、實際賠償與犯後行為可能成為考量資料,但不等於罪名都消失或必定取得特定刑度。先確認對象、事項、付款與程序影響。
刑事、民事與駕照等行政事項要分開追蹤。保留履行證明,比未付款承諾更能說明狀況;不要把一項結果當成其他程序的保證,也不把尚未談妥的金額當作對方已接受的賠償。
事後處理與事故當下的行為是不同時間段;須完整核對,不以單一補救動作保證不成立犯罪或一定減刑。
分清本罪宣告刑、同案其他罪與應執行刑。網站沒有追蹤實際服刑天數,不把宣告刑直接當成最後在監期間。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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