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330條 ↗
第1項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項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裁判結果
85.7%有罪875/1,021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7年3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889 個刑項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判決明載認罪 · 449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7年2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4年 至 7年6個月
本組範圍:1年6個月 至 14年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449 個刑項
判決明載否認 · 324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7年6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7年 至 8年
本組範圍:1年9個月 至 12年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324 個刑項
本頁包含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結夥三人以上等加重強盜及其未遂。只比較法院明載本罪認罪或否認、且有本罪有期徒刑的刑項,包含緩刑。同案分別宣告的刑項分開計算;想像競合從一重宣告的同一刑期只計一次。未記載、部分承認或歸屬未確認者不列入兩組,兩組不是全部案件。既遂或未遂、加重事由、共犯分工、自首、和解及其他情節仍不同;差距不代表認罪能固定減刑,刑期也不是實際服刑時間。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差別不只在有沒有把東西拿走,還涉及強暴脅迫程度及是否使人不能抗拒。法院也可能把起訴的強盜改認搶奪;結夥、攜帶凶器等條件須再核對加重規定。普通強盜頁包含依法以強盜論的準強盜及第328條結果加重類型,與單純搶奪不是同一風險。
要分辨未遂、共同參與或幫助的具體行為,不能只用是否分到錢判斷。多人案件每人的參與、刑期可能不同;死亡或重傷結果也可能改變適用條文。可先整理現場行為、分工、物品去向與證據,刑期圖僅呈現所選罪名可歸屬的單項刑罰。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留下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