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325條 ↗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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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裁判結果
94.5%有罪788/834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8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796 個刑項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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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判決明載認罪 · 668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8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6個月 至 1年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4年2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668 個刑項
判決明載否認 · 91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10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7.5個月 至 1年6個月
本組範圍:3個月 至 4年6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91 個刑項
只比較此情境中判決明載認罪或否認、且有本罪有期徒刑的刑項;同案多次犯罪分開計算,包含緩刑,並非實際服刑時間。未明載認罪態度的刑項不在兩組內,兩組也不是全部案件。適用法條、未遂、減刑事由與案件情節仍可能不同,差距不等於認罪能固定減刑。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刑期按本罪名可單獨歸屬的刑項計算;不把合併執行刑或其他罪名複製進來。同案不同被告各計一筆,同一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不重複當成兩人。
差別不只在有沒有把東西拿走,還涉及強暴脅迫程度及是否使人不能抗拒。法院也可能把起訴的強盜改認搶奪;結夥、攜帶凶器等條件須再核對加重規定。普通強盜頁包含依法以強盜論的準強盜及第328條結果加重類型,與單純搶奪不是同一風險。
要分辨未遂、共同參與或幫助的具體行為,不能只用是否分到錢判斷。多人案件每人的參與、刑期可能不同;死亡或重傷結果也可能改變適用條文。可先整理現場行為、分工、物品去向與證據,刑期圖僅呈現所選罪名可歸屬的單項刑罰。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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