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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毒品販賣未遂

第四級毒品販賣未遂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 ↗

第4項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6項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5項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6項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84.0%有罪63/75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期徒刑中位數

1年5.5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62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查看完整數據 ↓

第四級:交易沒完成,就沒有販賣刑責嗎?

未遂不是無罪的另一個名稱;要核對是否已著手及交易未完成的環節。不能用未收到錢或未取得報酬,單獨決定既遂或未遂。

本情境裁判日期:2021-02-25 至 2026-07-30。

目前顯示所選條件的結果。

法院對本情境的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75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罪
6384%
無罪
912%
不受理
34%

這是可辨識的裁判結果,不是所有同類事件的定罪機率。

有罪後,法院如何處理?

本圖有效樣本 62 筆有罪結果紀錄

不得易科罰金
3454.8%
緩刑
2845.2%

同一人可能有多個刑項,此圖不表示每個刑項的緩刑比例;易科罰金也不是單獨判處罰金。

有期徒刑通常落在哪裡?

本圖有效樣本 62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中位數 1年5.5個月。

0–6(含)
11.6%
超過 6、至 12(含)
711.3%
超過 12、至 24(含)
5182.3%
超過 24、至 36(含)
34.8%
超過 36、至 60(含)
00%
超過 60、至 120(含)
00%
超過 120、至 180(含)
00%
超過 180
0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28 個已宣告且期間可辨識的來源/被告

中位數 36 個月。

0–6(含)
00%
超過 6、至 12(含)
00%
超過 12、至 24(含)
414.3%
超過 24、至 36(含)
1242.9%
超過 36、至 60(含)
1242.9%
超過 60、至 120(含)
00%
超過 120、至 180(含)
00%
超過 180
00%

同一來源、同一被告只計一次緩刑期間;未記載期間者不當作零月。緩刑期間不是本罪刑期,也不是實際入監時間。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114年度訴字第1413號
  2. 114年度訴字第1778號
  3. 115年度訴字第184號
  4. 115年度上訴字第2967號
  5. 114年度訴字第1303號
  6. 114年度訴字第1652號
  7. 115年度訴字第7號
  8. 115年度訴字第84號
  9. 114年度訴字第1331號
  10. 115年度上訴字第569號
  11. 115年度訴字第39號
  12. 114年度訴字第1595號
  13. 114年度訴字第763號
  14. 114年度訴字第1327號
  15. 115年度簡字第1185號
  16. 114年度訴字第1425號
  17. 114年度訴字第960號
  18. 114年度訴字第1126號
  19. 114年度訴字第952號
  20. 114年度訴字第1089號
  21. 114年度上訴字第5646號
  22. 114年度台上字第6437號
  23. 114年度訴字第641號
  24. 114年度訴字第887號
  25. 114年度訴字第876號
  26. 114年度訴字第885號
  27. 114年度上訴字第3520號
  28. 114年度訴字第594號
  29. 114年度簡字第1448號
  30. 114年度上訴字第3943號
  31. 114年度訴緝字第39號
  32. 114年度訴字第718號
  33. 114年度訴字第521號
  34. 113年度訴字第1332號
  35. 113年度訴字第1461號
  36. 113年度訴字第1830號
  37. 113年度訴字第1829號
  38. 113年度訴字第801號
  39. 113年度原訴字第75號
  40. 113年度訴字第608號
  41. 114年度訴字第9號
  42. 113年度訴字第1299號
  43. 112年度訴字第1218號
  44. 112年度訴字第1986號
  45. 112年度訴字第534號
  46. 112年度訴字第551號
  47. 112年度上訴字第2345號
  48. 112年度台上字第135號
  49. 112年度上訴字第3228號
  50. 111年度訴字第2476號

了解資料範圍、缺漏與閱讀限制 →

販賣、未遂與意圖販賣而持有,事實怎麼分?

整理取得、聯絡、約定、交付、收款與查獲順序,核對種類、鑑定及各次行為。是否完成、已著手與持有目的,不能只看地點或金額。

對話、金流與扣案物相互對照,區分自用、共同購買或其他主張。數次行為或多人參與要逐次列明,不把整案當一筆交易;個別刑期與整案最終處理,也不能直接混用。

自白、供述來源等減刑條件,怎麼核對?

確認行為時間與適用規定,整理各程序陳述、線索與查獲情形。不同規定各有條件,不能因曾承認或提供姓名,就認為必定符合。

按時間列資料,區分已認定與仍爭執部分。本頁是歷史刑期分布,不是某條件必然換取的折扣;個案須連同罪數與量刑事實判斷,也應核對法院如何說明各項要件是否成立。

自白或供出來源,就一定減到某個刑期嗎?

自白的程序階段、供述與查獲間的關係各有條件。不能把說出一個名字當成已符合減刑,也不能用篩選後的平均值當固定折扣。

法定刑很重,為什麼圖表可能出現較短刑期?

圖表呈現歷史裁判,可能涉及行為時法律及加減刑,並不是最新法定刑表。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個別罪刑不要混成一個平均;也不代表實際服刑期間。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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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為日期、認定罪名與交易經過
  • 檢驗成分、級別及數量資料
  • 自白、來源查獲與裁判記載

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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