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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毒品轉讓

第三級毒品轉讓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條 ↗

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5項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6項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83.9%有罪78/93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期徒刑中位數

4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97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查看完整數據 ↓

第三級:沒有賺錢,送給朋友就不會有刑責嗎?

轉讓與營利販賣是不同情境,未獲報酬不等於沒有刑責。仍須核對物質、交付與適用法律,不能直接使用販賣頁的刑度。

本情境裁判日期:2021-01-04 至 2026-07-07。

目前顯示所選條件的結果。

法院對本情境的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93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罪
7883.9%
無罪
1314%
免訴
22.2%

這是可辨識的裁判結果,不是所有同類事件的定罪機率。

有罪後,法院如何處理?

本圖有效樣本 78 筆有罪結果紀錄

得易科罰金
6684.6%
不得易科罰金
1012.8%
緩刑
22.6%

同一人可能有多個刑項,此圖不表示每個刑項的緩刑比例;易科罰金也不是單獨判處罰金。

有期徒刑通常落在哪裡?

本圖有效樣本 97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中位數 4個月。

0–6(含)
7880.4%
超過 6、至 12(含)
1919.6%
超過 12、至 24(含)
00%
超過 24、至 36(含)
00%
超過 36、至 60(含)
00%
超過 60、至 120(含)
00%
超過 120、至 180(含)
00%
超過 180
0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2 個已宣告且期間可辨識的來源/被告

中位數 24 個月。

0–6(含)
00%
超過 6、至 12(含)
00%
超過 12、至 24(含)
2100%
超過 24、至 36(含)
00%
超過 36、至 60(含)
00%
超過 60、至 120(含)
00%
超過 120、至 180(含)
00%
超過 180
00%

同一來源、同一被告只計一次緩刑期間;未記載期間者不當作零月。緩刑期間不是本罪刑期,也不是實際入監時間。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115年度訴字第364號
  2. 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
  3. 115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4. 115年度易字第421號
  5. 115年度審簡字第433號
  6. 114年度訴字第399號
  7. 114年度訴字第772號
  8. 114年度訴字第695號
  9. 114年度原訴字第106號
  10. 114年度上訴字第4495號
  11. 114年度簡字第4137號
  12. 114年度訴字第676號
  13. 114年度審原簡字第75號
  14. 114年度交簡字第868號
  15. 114年度訴字第249號
  16. 114年度原訴字第24號
  17. 114年度審簡字第174號
  18. 114年度竹簡字第470號
  19. 114年度上易字第596號
  20.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21. 114年度訴字第185號
  22. 114年度上訴字第639號
  23. 114年度審簡字第101號
  24. 113年度訴字第91號
  25. 113年度訴字第396號
  26. 113年度訴字第786號
  27. 113年度訴字第841號
  28. 113年度易字第1019號
  29. 113年度簡字第522號
  30. 113年度上訴字第3630號
  31. 113年度上訴字第36號
  32. 113年度訴字第181號
  33. 113年度嘉簡字第568號
  34. 113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35. 112年度訴字第613號
  36. 113年度訴字第3號
  37. 112年度審簡字第1779號
  38. 113年度易字第40號
  39. 113年度審簡字第35號
  40. 112年度審易字第770號
  41. 112年度上訴字第1487號
  42. 112年度訴字第113號
  43. 112年度上訴字第1795號
  44. 112年度訴字第470號
  45. 112年度上訴字第2941號
  46. 112年度上訴字第29號
  47. 112年度訴字第185號
  48. 112年度桃簡字第1438號
  49. 112年度審簡字第480號
  50.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了解資料範圍、缺漏與閱讀限制 →

轉讓、運輸或製造,為什麼不能只看是否收錢?

列行為、目的、移動交付方式與各人認知,對照通訊、扣案物與鑑定。沒收錢不等於沒刑事責任,不同行為要件也不同。

寄送、攜帶、加工或共同參與時,分清誰做哪一步與何時知情。不只用「幫朋友」概括,也不用總重代替角色分析;各段行為與相應資料要能對得起來,才方便釐清真正法律爭點。

同一事件多種行為,刑期怎麼理解?

讀法院如何認定罪名、行為關係與個別刑罰,再看有無定應執行刑。不同罪名統計不能相加,也不只挑最低數字當個案預期。

整理起訴與判決範圍,分開待確認事實、減刑條件與已認定事項。供述、自白等須依規定與證據確認,不能只憑敘述推定成立;即使名稱相同,也應核對是否真的具有可比較的事實與程序條件。

自白或供出來源,就一定減到某個刑期嗎?

自白的程序階段、供述與查獲間的關係各有條件。不能把說出一個名字當成已符合減刑,也不能用篩選後的平均值當固定折扣。

法定刑很重,為什麼圖表可能出現較短刑期?

圖表呈現歷史裁判,可能涉及行為時法律及加減刑,並不是最新法定刑表。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個別罪刑不要混成一個平均;也不代表實際服刑期間。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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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為日期、認定罪名與交易經過
  • 檢驗成分、級別及數量資料
  • 自白、來源查獲與裁判記載

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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