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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毒品運輸

第四級毒品運輸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 ↗

第4項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5項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6項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95.1%有罪137/144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期徒刑中位數

3年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44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查看完整數據 ↓

第四級:只是替人帶東西,沒有賣也會涉及運輸嗎?

運輸與販賣不以同一行為判斷;須核對搬運過程、物質及主觀認識。也不能把所有移動都直接標為運輸,應看法院具體認定。

本情境裁判日期:2021-01-08 至 2026-07-31。

目前顯示所選條件的結果。

法院對本情境的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144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罪
13795.1%
無罪
74.9%

這是可辨識的裁判結果,不是所有同類事件的定罪機率。

有罪後,法院如何處理?

本圖有效樣本 136 筆有罪結果紀錄

不得易科罰金
12189%
緩刑
1511%

同一人可能有多個刑項,此圖不表示每個刑項的緩刑比例;易科罰金也不是單獨判處罰金。

有期徒刑通常落在哪裡?

本圖有效樣本 144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中位數 3年。

0–6(含)
10.7%
超過 6、至 12(含)
42.8%
超過 12、至 24(含)
4027.8%
超過 24、至 36(含)
3222.2%
超過 36、至 60(含)
3020.8%
超過 60、至 120(含)
3524.3%
超過 120、至 180(含)
21.4%
超過 180
0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15 個已宣告且期間可辨識的來源/被告

中位數 60 個月。

0–6(含)
00%
超過 6、至 12(含)
00%
超過 12、至 24(含)
00%
超過 24、至 36(含)
213.3%
超過 36、至 60(含)
1386.7%
超過 60、至 120(含)
00%
超過 120、至 180(含)
00%
超過 180
00%

同一來源、同一被告只計一次緩刑期間;未記載期間者不當作零月。緩刑期間不是本罪刑期,也不是實際入監時間。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115年度訴字第2318號
  2. 115年度重訴字第3號
  3. 115年度上訴字第2927號
  4. 114年度上訴字第16號
  5. 115年度上訴字第388號
  6. 113年度訴字第352號
  7. 114年度訴字第2133號
  8. 115年度訴字第12號
  9. 115年度原訴字第4號
  10. 114年度訴字第2133號
  11. 115年度訴字第206號
  12. 114年度訴字第842號
  13. 114年度訴字第767號
  14. 114年度訴字第1495號
  15. 114年度訴字第1399號
  16. 114年度訴緝字第107號
  17. 114年度訴字第840號
  18. 114年度上訴字第5893號
  19. 114年度訴字第740號
  20. 114年度訴字第132號
  21. 114年度訴字第1381號
  22. 114年度訴字第512號
  23. 114年度訴字第383號
  24. 114年度訴字第389號
  25. 114年度訴字第763號
  26. 114年度訴字第35號
  27. 114年度上訴字第1349號
  28. 114年度訴字第365號
  29. 114年度訴字第127號
  30. 114年度訴字第41號
  31. 113年度訴字第35號
  32. 113年度訴字第316號
  33. 113年度上訴字第1742號
  34. 113年度訴字第366號
  35. 112年度訴字第1045號
  36. 114年度上訴字第619號
  37. 113年度上訴字第6232號
  38. 113年度上訴字第6226號
  39. 112年度上訴字第845號
  40. 114年度台上字第97號
  41.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
  42. 112年度訴字第288號
  43. 113年度訴緝字第53號
  44. 113年度上訴字第3387號
  45.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46. 113年度訴字第19號
  47. 113年度訴字第399號
  48. 112年度訴字第1504號
  49. 112年度訴字第1346號
  50. 113年度上訴字第1986號

了解資料範圍、缺漏與閱讀限制 →

轉讓、運輸或製造,為什麼不能只看是否收錢?

列行為、目的、移動交付方式與各人認知,對照通訊、扣案物與鑑定。沒收錢不等於沒刑事責任,不同行為要件也不同。

寄送、攜帶、加工或共同參與時,分清誰做哪一步與何時知情。不只用「幫朋友」概括,也不用總重代替角色分析;各段行為與相應資料要能對得起來,才方便釐清真正法律爭點。

同一事件多種行為,刑期怎麼理解?

讀法院如何認定罪名、行為關係與個別刑罰,再看有無定應執行刑。不同罪名統計不能相加,也不只挑最低數字當個案預期。

整理起訴與判決範圍,分開待確認事實、減刑條件與已認定事項。供述、自白等須依規定與證據確認,不能只憑敘述推定成立;即使名稱相同,也應核對是否真的具有可比較的事實與程序條件。

為了自己施用而運輸,就一定按一般持有處理嗎?

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的運輸有特別減刑規定,但不是自動改成持有罪。需核對具體條件,不能將自用當成免責標籤。

法定刑很重,為什麼圖表可能出現較短刑期?

圖表呈現歷史裁判,可能涉及行為時法律及加減刑,並不是最新法定刑表。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個別罪刑不要混成一個平均;也不代表實際服刑期間。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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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為日期、認定罪名與交易經過
  • 檢驗成分、級別及數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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