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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三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 ↗

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96.3%有罪763/792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期徒刑中位數

2年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773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查看完整數據 ↓

第三級:還沒有賣出去,就只能算一般持有嗎?

一般持有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涉及不同要件。要核對持有及意圖的具體依據,不能單憑數量大或小自行認定,也不等同販賣既遂。

本情境裁判日期:2021-01-08 至 2026-07-30。

目前顯示所選條件的結果。

法院對本情境的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792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罪
76396.3%
無罪
172.1%
不受理
81%
免訴
40.5%

這是可辨識的裁判結果,不是所有同類事件的定罪機率。

有罪後,法院如何處理?

本圖有效樣本 756 筆有罪結果紀錄

不得易科罰金
67188.8%
緩刑
8511.2%

同一人可能有多個刑項,此圖不表示每個刑項的緩刑比例;易科罰金也不是單獨判處罰金。

有期徒刑通常落在哪裡?

本圖有效樣本 773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中位數 2年。

0–6(含)
50.6%
超過 6、至 12(含)
9312%
超過 12、至 24(含)
39050.5%
超過 24、至 36(含)
11114.4%
超過 36、至 60(含)
16721.6%
超過 60、至 120(含)
70.9%
超過 120、至 180(含)
00%
超過 180
0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85 個已宣告且期間可辨識的來源/被告

中位數 48 個月。

0–6(含)
00%
超過 6、至 12(含)
00%
超過 12、至 24(含)
11.2%
超過 24、至 36(含)
2428.2%
超過 36、至 60(含)
6070.6%
超過 60、至 120(含)
00%
超過 120、至 180(含)
00%
超過 180
00%

同一來源、同一被告只計一次緩刑期間;未記載期間者不當作零月。緩刑期間不是本罪刑期,也不是實際入監時間。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114年度訴字第857號
  2. 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
  3. 115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
  4. 114年度訴字第1841號
  5. 115年度台上字第2669號
  6. 115年度訴緝字第26號
  7. 114年度訴字第588號
  8. 115年度訴字第581號
  9. 115年度訴字第287號
  10. 115年度訴字第241號
  11. 115年度訴字第192號
  12. 114年度訴字第999號
  13. 115年度上易字第387號
  14. 114年度訴字第202號
  15. 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
  16. 114年度訴字第1466號
  17. 114年度訴字第39號
  18. 115年度上訴字第2483號
  19. 115年度訴字第1533號
  20. 114年度訴字第1782號
  21. 115年度訴字第557號
  22. 114年度訴字第735號
  23. 114年度訴字第807號
  24. 114年度訴字第702號
  25. 114年度訴字第998號
  26. 114年度訴字第699號
  27. 115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
  28. 115年度上訴字第386號
  29. 114年度訴緝字第81號
  30. 115年度原上訴字第10號
  31. 115年度訴字第427號
  32. 114年度訴字第1637號
  33. 115年度台上字第3014號
  34. 115年度上訴字第272號
  35. 115年度上訴字第1361號
  36. 115年度訴緝字第86號
  37. 114年度訴字第1669號
  38. 114年度訴字第508號
  39. 115年度訴字第165號
  40. 113年度訴字第362號
  41. 114年度訴字第238號
  42. 115年度上訴字第780號
  43. 115年度上訴字第2599號
  44. 115年度訴字第476號
  45. 114年度訴字第3292號
  46. 114年度訴字第1267號
  47. 114年度訴字第388號
  48. 114年度訴字第1459號
  49. 115年度訴字第104號
  50. 114年度訴緝字第27號

了解資料範圍、缺漏與閱讀限制 →

販賣、未遂與意圖販賣而持有,事實怎麼分?

整理取得、聯絡、約定、交付、收款與查獲順序,核對種類、鑑定及各次行為。是否完成、已著手與持有目的,不能只看地點或金額。

對話、金流與扣案物相互對照,區分自用、共同購買或其他主張。數次行為或多人參與要逐次列明,不把整案當一筆交易;個別刑期與整案最終處理,也不能直接混用。

自白、供述來源等減刑條件,怎麼核對?

確認行為時間與適用規定,整理各程序陳述、線索與查獲情形。不同規定各有條件,不能因曾承認或提供姓名,就認為必定符合。

按時間列資料,區分已認定與仍爭執部分。本頁是歷史刑期分布,不是某條件必然換取的折扣;個案須連同罪數與量刑事實判斷,也應核對法院如何說明各項要件是否成立。

自白或供出來源,就一定減到某個刑期嗎?

自白的程序階段、供述與查獲間的關係各有條件。不能把說出一個名字當成已符合減刑,也不能用篩選後的平均值當固定折扣。

法定刑很重,為什麼圖表可能出現較短刑期?

圖表呈現歷史裁判,可能涉及行為時法律及加減刑,並不是最新法定刑表。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個別罪刑不要混成一個平均;也不代表實際服刑期間。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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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為日期、認定罪名與交易經過
  • 檢驗成分、級別及數量資料
  • 自白、來源查獲與裁判記載

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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