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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毒品施用

第二級毒品施用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

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 ↗

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第2項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第3項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4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92.7%有罪41,251/44,479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期徒刑中位數

4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47,844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查看完整數據 ↓

第二級施用被查獲,就一定直接判刑嗎?

施用案件涉及不同處遇程序與既往紀錄。先確認目前是偵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刑事審判,不能把法院資料當成所有查獲者的最終去向。

本情境裁判日期:2021-01-04 至 2026-07-31。

目前顯示所選條件的結果。

法院對本情境的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44,479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罪
41,25192.7%
不受理
3,0706.9%
免訴
980.2%
無罪
600.1%

這是可辨識的裁判結果,不是所有同類事件的定罪機率。

有罪後,法院如何處理?

本圖有效樣本 41,175 筆有罪結果紀錄

得易科罰金
39,90596.9%
不得易科罰金
9202.2%
其他有罪結果
3350.8%
緩刑
150%

有值項目因比例較小,四捨五入顯示為 0%;請以旁邊件數判讀。

同一人可能有多個刑項,此圖不表示每個刑項的緩刑比例;易科罰金也不是單獨判處罰金。

觀察、勒戒與戒治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12,611 個處理結果

聲請或抗告駁回
6,18249%
觀察、勒戒
5,90146.8%
強制戒治
5284.2%

有期徒刑通常落在哪裡?

本圖有效樣本 47,844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中位數 4個月。

0–6(含)
46,82297.9%
超過 6、至 12(含)
1,0192.1%
超過 12、至 24(含)
20%
超過 24、至 36(含)
00%
超過 36、至 60(含)
10%
超過 60、至 120(含)
00%
超過 120、至 180(含)
00%
超過 180
00%

有值項目因比例較小,四捨五入顯示為 0%;請以旁邊件數判讀。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15 個已宣告且期間可辨識的來源/被告

中位數 24 個月。

0–6(含)
00%
超過 6、至 12(含)
00%
超過 12、至 24(含)
1066.7%
超過 24、至 36(含)
426.7%
超過 36、至 60(含)
16.7%
超過 60、至 120(含)
00%
超過 120、至 180(含)
00%
超過 180
00%

同一來源、同一被告只計一次緩刑期間;未記載期間者不當作零月。緩刑期間不是本罪刑期,也不是實際入監時間。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115年度虎簡字第185號
  2. 115年度虎簡字第180號
  3. 115年度港簡字第109號
  4. 115年度毒聲字第246號
  5. 115年度毒聲字第223號
  6. 115年度毒聲字第202號
  7. 115年度毒聲字第187號
  8. 115年度六簡字第235號
  9. 115年度六簡字第226號
  10. 115年度六簡字第214號
  11. 115年度六簡字第192號
  12. 114年度毒聲字第130號
  13. 115年度簡字第702號
  14. 115年度桃簡字第815號
  15. 115年度桃簡字第1669號
  16. 115年度桃簡字第1598號
  17. 115年度桃簡字第1542號
  18. 115年度桃簡字第1477號
  19. 115年度桃簡字第1429號
  20. 115年度桃簡字第1144號
  21. 115年度桃原簡字第139號
  22. 115年度易字第1059號
  23. 115年度審簡字第770號
  24. 115年度審簡字第715號
  25. 115年度審簡字第635號
  26. 115年度審簡字第632號
  27. 115年度審簡字第589號
  28. 115年度審易字第1797號
  29. 115年度審易字第1692號
  30. 115年度審原簡字第66號
  31. 115年度審原簡字第50號
  32. 115年度審原簡字第43號
  33. 115年度壢簡字第1337號
  34. 115年度壢簡字第1321號
  35. 115年度壢簡字第1245號
  36. 115年度東原簡字第127號
  37. 115年度毒抗字第188號
  38. 115年度簡字第2285號
  39. 115年度簡字第2284號
  40. 115年度簡字第2218號
  41. 115年度簡字第2156號
  42. 115年度簡字第1928號
  43. 115年度簡字第1256號
  44. 115年度審簡字第1580號
  45. 115年度原簡字第71號
  46. 115年度軍毒抗字第1號
  47. 115年度毒抗字第353號
  48. 115年度毒抗字第349號
  49. 115年度簡字第3506號
  50. 115年度簡字第3471號

了解資料範圍、缺漏與閱讀限制 →

施用案件,前案與處遇紀錄為什麼重要?

列本次行為、查獲與檢測時間,整理過往處遇、執行與裁判。不同紀錄可能影響本次程序,不能只用「第一次」或「以前有過」概括。

核對正式文件日期,區分調查中、已決定與已執行事項。檢測與實際行為爭議也應分開提出,避免將程序身分當成確定結果;當事人的記憶與文件不一致時,應先確認而非自行補齊。

接受處遇後,接下來應注意什麼?

依通知確認到場、配合或處遇的內容時間,保留完成紀錄與聯絡。處遇、刑事裁判與生活安排各有不同事項,不只看是否入監。

有治療、工作或照顧需要時,及早向合適專業人員說明並確認合法安排。不假設完成一程序就不用回其他通知,也不用他人結果推定自己的義務;遇到無法如期配合,應及早依法確認處理方式。

勒戒、戒治與有期徒刑,可以合成平均關多久嗎?

不能。處遇目的、程序與期間不同;本頁分開呈現可辨識結果,沒有追蹤每人從查獲到處理結束的總天數。

以前有施用紀錄,就完全沒有治療途徑嗎?

要核對既往處遇完成時間、再次行為及適用規定;附條件緩起訴也有相應制度。單一前科標籤不能代替具體程序判斷。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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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好這些,更好判斷結果

  • 本次行為與檢驗資料
  • 前次處遇文書及完成日期
  • 目前通知與治療相關紀錄

延伸問答

這個情境,你還想了解什麼?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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