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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一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 ↗

第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93.6%有罪162/173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期徒刑中位數

6年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66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查看完整數據 ↓

第一級:還沒有賣出去,就只能算一般持有嗎?

一般持有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涉及不同要件。要核對持有及意圖的具體依據,不能單憑數量大或小自行認定,也不等同販賣既遂。

本情境裁判日期:2021-03-09 至 2026-07-30。

目前顯示所選條件的結果。

法院對本情境的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173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罪
16293.6%
不受理
105.8%
無罪
10.6%

這是可辨識的裁判結果,不是所有同類事件的定罪機率。

有罪後,法院如何處理?

本圖有效樣本 161 筆有罪結果紀錄

不得易科罰金
161100%

同一人可能有多個刑項,此圖不表示每個刑項的緩刑比例;易科罰金也不是單獨判處罰金。

有期徒刑通常落在哪裡?

本圖有效樣本 166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中位數 6年。

0–6(含)
00%
超過 6、至 12(含)
00%
超過 12、至 24(含)
42.4%
超過 24、至 36(含)
2213.3%
超過 36、至 60(含)
127.2%
超過 60、至 120(含)
9758.4%
超過 120、至 180(含)
3118.7%
超過 180
00%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114年度訴字第1597號
  2. 115年度上訴字第531號
  3. 115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
  4. 115年度訴字第381號
  5. 115年度訴字第271號
  6. 115年度重訴字第3號
  7. 115年度台上字第3201號
  8. 115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9. 114年度訴字第913號
  10. 114年度重訴字第15號
  11. 114年度訴字第699號
  12. 115年度訴字第319號
  13. 115年度訴字第674號
  14. 115年度訴緝字第86號
  15. 114年度訴字第913號
  16. 115年度台上字第1494號
  17. 114年度台上字第5001號
  18. 114年度訴字第686號
  19. 115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
  20. 114年度訴字第1300號
  21. 115年度訴字第90號
  22. 115年度上訴字第370號
  23. 115年度台上字第1897號
  24. 115年度上訴字第180號
  25. 114年度訴字第1456號
  26. 114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
  27. 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28. 113年度訴字第1133號
  29. 114年度上訴字第5515號
  30. 114年度上訴字第838號
  31. 114年度上訴字第744號
  32. 114年度台上字第6239號
  33. 114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
  34. 114年度訴字第644號
  35. 114年度重訴字第10號
  36. 114年度上訴字第579號
  37. 114年度訴字第124號
  38. 11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39. 113年度訴字第133號
  40. 114年度訴字第8號
  41. 114年度訴字第4號
  42. 114年度訴字第284號
  43. 114年度訴字第544號
  44. 114年度上訴字第429號
  45. 114年度上訴字第1060號
  46. 114年度重訴字第16號
  47. 114年度訴字第372號
  48. 114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
  49. 114年度上訴字第2421號
  50. 114年度上訴字第726號

了解資料範圍、缺漏與閱讀限制 →

販賣、未遂與意圖販賣而持有,事實怎麼分?

整理取得、聯絡、約定、交付、收款與查獲順序,核對種類、鑑定及各次行為。是否完成、已著手與持有目的,不能只看地點或金額。

對話、金流與扣案物相互對照,區分自用、共同購買或其他主張。數次行為或多人參與要逐次列明,不把整案當一筆交易;個別刑期與整案最終處理,也不能直接混用。

自白、供述來源等減刑條件,怎麼核對?

確認行為時間與適用規定,整理各程序陳述、線索與查獲情形。不同規定各有條件,不能因曾承認或提供姓名,就認為必定符合。

按時間列資料,區分已認定與仍爭執部分。本頁是歷史刑期分布,不是某條件必然換取的折扣;個案須連同罪數與量刑事實判斷,也應核對法院如何說明各項要件是否成立。

自白或供出來源,就一定減到某個刑期嗎?

自白的程序階段、供述與查獲間的關係各有條件。不能把說出一個名字當成已符合減刑,也不能用篩選後的平均值當固定折扣。

法定刑很重,為什麼圖表可能出現較短刑期?

圖表呈現歷史裁判,可能涉及行為時法律及加減刑,並不是最新法定刑表。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個別罪刑不要混成一個平均;也不代表實際服刑期間。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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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為日期、認定罪名與交易經過
  • 檢驗成分、級別及數量資料
  • 自白、來源查獲與裁判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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