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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毒品販賣既遂

第四級毒品販賣既遂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 ↗

第4項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5項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6項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72.3%有罪34/47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期徒刑中位數

1年6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21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查看完整數據 ↓

第四級:販賣既遂的刑期,哪些事實最值得先確認?

先確認是否為販賣既遂、物質級別與交易經過,再核對行為時法律、自白及供出來源等有無符合法定條件。這些條件不能從統計圖推算個別減刑幅度;代購、轉讓及未遂也不應直接混入本頁。

本情境裁判日期:2021-02-03 至 2026-05-20。

目前顯示所選條件的結果。

法院對本情境的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47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罪
3472.3%
無罪
1021.3%
不受理
36.4%

這是可辨識的裁判結果,不是所有同類事件的定罪機率。

有罪後,法院如何處理?

本圖有效樣本 30 筆有罪結果紀錄

不得易科罰金
2790%
緩刑
310%

同一人可能有多個刑項,此圖不表示每個刑項的緩刑比例;易科罰金也不是單獨判處罰金。

有期徒刑通常落在哪裡?

本圖有效樣本 121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中位數 1年6個月。

0–6(含)
00%
超過 6、至 12(含)
54.1%
超過 12、至 24(含)
7965.3%
超過 24、至 36(含)
2924%
超過 36、至 60(含)
00%
超過 60、至 120(含)
86.6%
超過 120、至 180(含)
00%
超過 180
0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3 個已宣告且期間可辨識的來源/被告

中位數 60 個月。

0–6(含)
00%
超過 6、至 12(含)
00%
超過 12、至 24(含)
00%
超過 24、至 36(含)
00%
超過 36、至 60(含)
3100%
超過 60、至 120(含)
00%
超過 120、至 180(含)
00%
超過 180
00%

同一來源、同一被告只計一次緩刑期間;未記載期間者不當作零月。緩刑期間不是本罪刑期,也不是實際入監時間。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114年度訴字第549號
  2. 115年度訴字第188號
  3. 115年度訴字第31號
  4. 114年度訴字第755號
  5. 114年度訴字第764號
  6. 113年度訴字第155號
  7.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11號
  8.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11號
  9. 114年度訴字第178號
  10. 114年度台上字第111號
  11. 114年度台上字第97號
  12. 113年度訴字第897號
  13. 112年度訴字第1007號
  14. 113年度上訴字第673號
  15. 113年度上訴字第772號
  16. 113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
  17. 113年度上訴字第1986號
  18. 112年度訴字第617號
  19. 112年度訴字第1519號
  20. 112年度訴字第982號
  21. 111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22. 112年度上訴字第1487號
  23. 11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24. 112年度訴字第408號
  25. 112年度上訴字第1558號
  26. 111年度訴字第1292號
  27. 111年度訴字第723號
  28. 111年度訴字第1096號
  29. 111年度訴字第21號
  30. 111年度上訴字第2532號
  31. 111年度再字第1號
  32. 110年度訴字第301號
  33. 111年度訴字第581號
  34. 111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35. 111年度上訴字第398號
  36. 110年度訴字第2028號
  37. 111年度上訴字第223號
  38. 110年度上訴字第3149號
  39. 110年度訴字第907號
  40. 110年度訴字第845號
  41. 109年度訴字第653號
  42. 110年度上訴字第799號
  43. 110年度訴字第340號
  44. 109年度訴字第1494號
  45. 109年度上訴字第2773號
  46. 109年度訴字第2702號

了解資料範圍、缺漏與閱讀限制 →

販賣、未遂與意圖販賣而持有,事實怎麼分?

整理取得、聯絡、約定、交付、收款與查獲順序,核對種類、鑑定及各次行為。是否完成、已著手與持有目的,不能只看地點或金額。

對話、金流與扣案物相互對照,區分自用、共同購買或其他主張。數次行為或多人參與要逐次列明,不把整案當一筆交易;個別刑期與整案最終處理,也不能直接混用。

自白、供述來源等減刑條件,怎麼核對?

確認行為時間與適用規定,整理各程序陳述、線索與查獲情形。不同規定各有條件,不能因曾承認或提供姓名,就認為必定符合。

按時間列資料,區分已認定與仍爭執部分。本頁是歷史刑期分布,不是某條件必然換取的折扣;個案須連同罪數與量刑事實判斷,也應核對法院如何說明各項要件是否成立。

自白或供出來源,就一定減到某個刑期嗎?

自白的程序階段、供述與查獲間的關係各有條件。不能把說出一個名字當成已符合減刑,也不能用篩選後的平均值當固定折扣。

法定刑很重,為什麼圖表可能出現較短刑期?

圖表呈現歷史裁判,可能涉及行為時法律及加減刑,並不是最新法定刑表。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個別罪刑不要混成一個平均;也不代表實際服刑期間。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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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為日期、認定罪名與交易經過
  • 檢驗成分、級別及數量資料
  • 自白、來源查獲與裁判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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