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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毒品轉讓

第一級毒品轉讓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條 ↗

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5項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6項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95.5%有罪809/847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期徒刑中位數

8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259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查看完整數據 ↓

第一級:沒有賺錢,送給朋友就不會有刑責嗎?

轉讓與營利販賣是不同情境,未獲報酬不等於沒有刑責。仍須核對物質、交付與適用法律,不能直接使用販賣頁的刑度。

本情境裁判日期:2021-01-05 至 2026-07-31。

目前顯示所選條件的結果。

法院對本情境的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847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罪
80995.5%
不受理
212.5%
無罪
172%

這是可辨識的裁判結果,不是所有同類事件的定罪機率。

有罪後,法院如何處理?

本圖有效樣本 798 筆有罪結果紀錄

不得易科罰金
798100%

同一人可能有多個刑項,此圖不表示每個刑項的緩刑比例;易科罰金也不是單獨判處罰金。

有期徒刑通常落在哪裡?

本圖有效樣本 1,259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中位數 8個月。

0–6(含)
1118.8%
超過 6、至 12(含)
94374.9%
超過 12、至 24(含)
20316.1%
超過 24、至 36(含)
20.2%
超過 36、至 60(含)
00%
超過 60、至 120(含)
00%
超過 120、至 180(含)
00%
超過 180
00%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115年度訴字第2800號
  2. 115年度上訴字第1471號
  3. 115年度上訴字第176號
  4. 115年度上訴字第168號
  5. 115年度上訴字第1246號
  6. 115年度訴字第1153號
  7. 115年度訴字第1231號
  8. 115年度重訴字第3號
  9. 114年度原訴字第60號
  10. 114年度訴字第2115號
  11. 113年度訴字第925號
  12. 114年度訴字第225號
  13. 114年度重訴字第21號
  14. 115年度訴字第1495號
  15. 114年度上訴字第839號
  16. 115年度審訴字第1024號
  17. 112年度訴字第327號
  18. 113年度訴字第260號
  19. 115年度訴字第19號
  20. 114年度訴字第1335號
  21. 115年度訴字第1106號
  22. 115年度台上字第2105號
  23. 115年度訴字第64號
  24. 115年度訴字第146號
  25. 114年度訴字第1909號
  26. 114年度訴字第1908號
  27. 115年度訴字第275號
  28. 115年度上訴字第1363號
  29. 115年度上訴字第2641號
  30. 115年度訴字第151號
  31. 115年度訴字第46號
  32. 114年度訴字第1717號
  33. 114年度上訴字第5339號
  34. 115年度訴緝字第1號
  35. 115年度訴字第115號
  36. 114年度上訴字第5755號
  37. 115年度訴字第314號
  38. 114年度上訴字第643號
  39. 115年度訴字第51號
  40. 114年度訴字第386號
  41. 115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
  42. 115年度訴字第20號
  43. 115年度上訴字第299號
  44. 115年度訴字第123號
  45. 115年度上訴字第459號
  46. 115年度上訴字第19號
  47. 114年度訴字第371號
  48. 115年度訴字第3號
  49. 115年度訴字第369號
  50. 114年度訴字第275號

了解資料範圍、缺漏與閱讀限制 →

轉讓、運輸或製造,為什麼不能只看是否收錢?

列行為、目的、移動交付方式與各人認知,對照通訊、扣案物與鑑定。沒收錢不等於沒刑事責任,不同行為要件也不同。

寄送、攜帶、加工或共同參與時,分清誰做哪一步與何時知情。不只用「幫朋友」概括,也不用總重代替角色分析;各段行為與相應資料要能對得起來,才方便釐清真正法律爭點。

同一事件多種行為,刑期怎麼理解?

讀法院如何認定罪名、行為關係與個別刑罰,再看有無定應執行刑。不同罪名統計不能相加,也不只挑最低數字當個案預期。

整理起訴與判決範圍,分開待確認事實、減刑條件與已認定事項。供述、自白等須依規定與證據確認,不能只憑敘述推定成立;即使名稱相同,也應核對是否真的具有可比較的事實與程序條件。

自白或供出來源,就一定減到某個刑期嗎?

自白的程序階段、供述與查獲間的關係各有條件。不能把說出一個名字當成已符合減刑,也不能用篩選後的平均值當固定折扣。

法定刑很重,為什麼圖表可能出現較短刑期?

圖表呈現歷史裁判,可能涉及行為時法律及加減刑,並不是最新法定刑表。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個別罪刑不要混成一個平均;也不代表實際服刑期間。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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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為日期、認定罪名與交易經過
  • 檢驗成分、級別及數量資料
  • 自白、來源查獲與裁判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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