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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毒品轉讓

第二級毒品轉讓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條 ↗

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5項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6項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82.6%有罪147/178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期徒刑中位數

6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76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查看完整數據 ↓

第二級:沒有賺錢,送給朋友就不會有刑責嗎?

轉讓與營利販賣是不同情境,未獲報酬不等於沒有刑責。仍須核對物質、交付與適用法律,不能直接使用販賣頁的刑度。

本情境裁判日期:2021-01-07 至 2026-07-31。

目前顯示所選條件的結果。

法院對本情境的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178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罪
14782.6%
無罪
2111.8%
不受理
84.5%
免訴
21.1%

這是可辨識的裁判結果,不是所有同類事件的定罪機率。

有罪後,法院如何處理?

本圖有效樣本 143 筆有罪結果紀錄

不得易科罰金
10674.1%
得易科罰金
2416.8%
緩刑
139.1%

同一人可能有多個刑項,此圖不表示每個刑項的緩刑比例;易科罰金也不是單獨判處罰金。

有期徒刑通常落在哪裡?

本圖有效樣本 176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中位數 6個月。

0–6(含)
10660.2%
超過 6、至 12(含)
6536.9%
超過 12、至 24(含)
52.8%
超過 24、至 36(含)
00%
超過 36、至 60(含)
00%
超過 60、至 120(含)
00%
超過 120、至 180(含)
00%
超過 180
0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13 個已宣告且期間可辨識的來源/被告

中位數 36 個月。

0–6(含)
00%
超過 6、至 12(含)
00%
超過 12、至 24(含)
538.5%
超過 24、至 36(含)
323.1%
超過 36、至 60(含)
538.5%
超過 60、至 120(含)
00%
超過 120、至 180(含)
00%
超過 180
00%

同一來源、同一被告只計一次緩刑期間;未記載期間者不當作零月。緩刑期間不是本罪刑期,也不是實際入監時間。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114年度審訴字第3080號
  2. 115年度審訴字第1號
  3. 115年度訴字第423號
  4. 115年度訴字第243號
  5. 115年度重訴字第1號
  6. 115年度審訴字第2118號
  7. 115年度訴字第252號
  8. 115年度上訴字第508號
  9. 115年度訴字第422號
  10. 115年度訴字第733號
  11. 115年度訴字第216號
  12. 114年度訴字第1501號
  13. 114年度訴字第325號
  14. 115年度上訴字第52號
  15. 114年度訴字第1777號
  16. 114年度訴字第1555號
  17. 115年度訴字第134號
  18. 114年度侵訴字第197號
  19. 115年度訴字第62號
  20. 115年度審簡字第11號
  21. 115年度訴字第51號
  22. 114年度訴字第686號
  23. 115年度簡字第640號
  24. 114年度審簡字第1967號
  25. 114年度訴字第506號
  26. 115年度訴字第455號
  27. 115年度審簡字第362號
  28. 114年度台上字第5518號
  29. 115年度金訴字第80號
  30. 115年度金訴字第117號
  31. 114年度訴字第2004號
  32. 114年度上訴字第2781號
  33. 114年度審訴字第1850號
  34. 114年度訴緝字第69號
  35. 114年度訴字第855號
  36. 114年度上訴字第548號
  37. 114年度訴字第430號
  38. 114年度審簡字第1550號
  39. 113年度訴字第599號
  40. 114年度訴字第1289號
  41. 114年度上訴字第436號
  42. 114年度訴字第265號
  43. 114年度訴字第379號
  44. 114年度訴字第398號
  45. 114年度訴字第51號
  46. 114年度訴字第185號
  47. 113年度訴字第140號
  48. 114年度簡字第1613號
  49. 114年度審簡字第390號
  50. 113年度訴字第349號

了解資料範圍、缺漏與閱讀限制 →

轉讓、運輸或製造,為什麼不能只看是否收錢?

列行為、目的、移動交付方式與各人認知,對照通訊、扣案物與鑑定。沒收錢不等於沒刑事責任,不同行為要件也不同。

寄送、攜帶、加工或共同參與時,分清誰做哪一步與何時知情。不只用「幫朋友」概括,也不用總重代替角色分析;各段行為與相應資料要能對得起來,才方便釐清真正法律爭點。

同一事件多種行為,刑期怎麼理解?

讀法院如何認定罪名、行為關係與個別刑罰,再看有無定應執行刑。不同罪名統計不能相加,也不只挑最低數字當個案預期。

整理起訴與判決範圍,分開待確認事實、減刑條件與已認定事項。供述、自白等須依規定與證據確認,不能只憑敘述推定成立;即使名稱相同,也應核對是否真的具有可比較的事實與程序條件。

自白或供出來源,就一定減到某個刑期嗎?

自白的程序階段、供述與查獲間的關係各有條件。不能把說出一個名字當成已符合減刑,也不能用篩選後的平均值當固定折扣。

法定刑很重,為什麼圖表可能出現較短刑期?

圖表呈現歷史裁判,可能涉及行為時法律及加減刑,並不是最新法定刑表。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個別罪刑不要混成一個平均;也不代表實際服刑期間。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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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為日期、認定罪名與交易經過
  • 檢驗成分、級別及數量資料
  • 自白、來源查獲與裁判記載

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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