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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後駕駛

施用毒品後駕駛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185-3條 ↗

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99.3%有罪13,181/13,268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期徒刑中位數

3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13,554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併科罰金中位數

20,000 元另加罰金的刑項2,529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查看完整數據 ↓

檢驗有毒品反應,就直接等於毒駕有罪嗎?

要核對駕駛時間、檢驗、影響駕駛及行為時法律的具體要件;不能僅憑施用紀錄取代對駕駛情境的認定。

本情境裁判日期:2021-01-21 至 2026-07-31。

目前顯示所選條件的結果。

法院對本情境的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13,268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罪
13,18199.3%
不受理
490.4%
無罪
230.2%
免訴
150.1%

這是可辨識的裁判結果,不是所有同類事件的定罪機率。

有罪後,法院如何處理?

本圖有效樣本 13,170 筆有罪結果紀錄

得易科罰金
12,94398.3%
不得易科罰金
1601.2%
緩刑
650.5%
其他有罪結果
20%

有值項目因比例較小,四捨五入顯示為 0%;請以旁邊件數判讀。

同一人可能有多個刑項,此圖不表示每個刑項的緩刑比例;易科罰金也不是單獨判處罰金。

毒駕造成的後果

本圖有效樣本 13,246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未致死或重傷
13,20299.7%
致死
350.3%
致重傷
90.1%

有期徒刑通常落在哪裡?

本圖有效樣本 13,554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中位數 3個月。

0–6(含)
13,40398.9%
超過 6、至 12(含)
1010.7%
超過 12、至 24(含)
110.1%
超過 24、至 36(含)
20%
超過 36、至 60(含)
180.1%
超過 60、至 120(含)
140.1%
超過 120、至 180(含)
50%
超過 180
00%

有值項目因比例較小,四捨五入顯示為 0%;請以旁邊件數判讀。

併科罰金分布

本圖有效樣本 2,529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中位數 20,000 元。

0–10,000(含)
88935.2%
超過 10,000、至 50,000(含)
1,44457.1%
超過 50,000、至 100,000(含)
1616.4%
超過 100,000、至 300,000(含)
351.4%
超過 300,000、至 1,000,000(含)
00%
超過 1,000,000、至 3,000,000(含)
00%
超過 3,000,000
0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65 個已宣告且期間可辨識的來源/被告

中位數 24 個月。

0–6(含)
00%
超過 6、至 12(含)
00%
超過 12、至 24(含)
6092.3%
超過 24、至 36(含)
11.5%
超過 36、至 60(含)
46.2%
超過 60、至 120(含)
00%
超過 120、至 180(含)
00%
超過 180
00%

同一來源、同一被告只計一次緩刑期間;未記載期間者不當作零月。緩刑期間不是本罪刑期,也不是實際入監時間。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115年度六交簡字第195號
  2. 115年度六交簡字第184號
  3. 115年度交易字第496號
  4. 115年度桃交簡字第1287號
  5. 115年度桃交簡字第1275號
  6. 115年度桃交簡字第1229號
  7. 115年度桃交簡字第1183號
  8. 115年度桃交簡字第1138號
  9. 115年度桃交簡字第1088號
  10. 115年度桃交簡字第1082號
  11. 115年度審交簡字第246號
  12. 115年度壢交簡字第961號
  13. 115年度壢交簡字第941號
  14. 115年度壢交簡字第849號
  15. 115年度交簡字第119號
  16. 115年度交簡字第962號
  17. 115年度交簡字第916號
  18. 115年度交簡字第893號
  19. 115年度交簡字第875號
  20. 115年度交簡字第857號
  21. 115年度交簡字第777號
  22. 115年度交簡字第748號
  23. 115年度交簡字第1180號
  24. 115年度交簡字第1157號
  25. 115年度交簡字第1155號
  26. 115年度交簡字第1152號
  27. 115年度交簡字第1150號
  28. 115年度交簡字第1117號
  29. 115年度交簡字第1113號
  30. 115年度交簡字第1103號
  31. 115年度交簡字第1089號
  32. 115年度交簡字第1085號
  33. 115年度交簡字第1028號
  34. 115年度交易字第208號
  35. 115年度交簡字第2588號
  36. 115年度交簡字第2571號
  37. 115年度交簡字第2569號
  38. 115年度交簡字第2551號
  39. 115年度交簡字第2539號
  40. 115年度交簡字第2538號
  41. 115年度交簡字第2529號
  42. 115年度交簡字第2527號
  43. 115年度交簡字第2526號
  44. 115年度交簡字第2520號
  45. 115年度交簡字第2498號
  46. 115年度交簡字第2490號
  47. 115年度交簡字第2485號
  48. 115年度交簡字第2481號
  49. 115年度交簡字第2471號
  50. 115年度交簡字第2459號

了解資料範圍、缺漏與閱讀限制 →

刑事交通案件,哪些事實比名稱更重要?

整理行車、現場跡證、傷勢與事後處理,區分過失、駕駛能力與離開現場等爭點。同一事故可能有不同法律問題,不能只用車禍或酒駕概括。

保存通知、影像、檢測與醫療資料,避免補述不確定細節。涉及檢測程序或事故原因時,指出具體疑問並核對,而非以最後傷勢推定全部責任;各人的行為也要分開說明。

和解或賠償,會如何影響後續處理?

和解、實際賠償與犯後行為可能成為考量資料,但不等於罪名都消失或必定取得特定刑度。先確認對象、事項、付款與程序影響。

刑事、民事與駕照等行政事項要分開追蹤。保留履行證明,比未付款承諾更能說明狀況;不要把一項結果當成其他程序的保證,也不把尚未談妥的金額當作對方已接受的賠償。

沒有發生車禍,就沒有刑事責任嗎?

有無事故與駕駛公共危險的要件不同。未致死傷及造成嚴重結果須分開閱讀,不以沒有碰撞直接判定只有行政問題。

刑事罰金、交通罰鍰和受傷賠償要加在一起看嗎?

三者分屬刑罰、行政處罰與民事損害,不能視為同一種平均罰款。刑度圖也不會告訴你保險理賠或實際支出總額。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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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駕駛、檢驗與行為日期
  • 事故結果與醫療資料
  • 刑事、行政及賠償文書分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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