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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毒品持有

第四級毒品持有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 ↗

第6項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6項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7項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94.6%有罪53/56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期徒刑中位數

4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52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查看完整數據 ↓

第四級持有,數量要看哪一種重量?

本級持有要區分達刑事處罰數量的情形與其他行政處理。法院刑事裁判不是所有持有者的母體,不能把本頁比例當成所有查獲案件的入罪率。

本情境裁判日期:2021-02-19 至 2026-05-28。

目前顯示所選條件的結果。

法院對本情境的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56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罪
5394.6%
無罪
23.6%
不受理
11.8%

這是可辨識的裁判結果,不是所有同類事件的定罪機率。

有罪後,法院如何處理?

本圖有效樣本 51 筆有罪結果紀錄

得易科罰金
4282.4%
不得易科罰金
917.6%

同一人可能有多個刑項,此圖不表示每個刑項的緩刑比例;易科罰金也不是單獨判處罰金。

有期徒刑通常落在哪裡?

本圖有效樣本 52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中位數 4個月。

0–6(含)
4382.7%
超過 6、至 12(含)
917.3%
超過 12、至 24(含)
00%
超過 24、至 36(含)
00%
超過 36、至 60(含)
00%
超過 60、至 120(含)
00%
超過 120、至 180(含)
00%
超過 180
00%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115年度上訴字第375號
  2. 115年度簡字第962號
  3. 115年度簡字第44號
  4. 113年度訴字第156號
  5. 113年度易字第138號
  6. 114年度審簡字第1804號
  7. 114年度交簡字第822號
  8. 114年度上易字第1568號
  9. 113年度訴字第831號
  10. 114年度訴緝字第47號
  11. 114年度簡字第1546號
  12. 114年度原上易字第35號
  13. 114年度簡字第1661號
  14. 114年度易緝字第19號
  15. 114年度訴字第597號
  16.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201號
  17. 113年度審簡字第1779號
  18.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113號
  19. 113年度原易字第115號
  20. 113年度簡字第4850號
  21. 113年度訴字第145號
  22. 113年度訴字第98號
  23. 113年度審簡字第1325號
  24. 113年度審簡字第1047號
  25. 113年度簡字第1732號
  26. 113年度竹簡字第278號
  27. 113年度壢簡字第760號
  28. 112年度訴字第218號
  29. 113年度上訴字第2205號
  30. 113年度中簡字第714號
  31. 111年度訴字第781號
  32. 112年度簡字第1789號
  33. 112年度訴字第694號
  34. 112年度上易字第184號
  35. 111年度原訴字第155號
  36. 112年度嘉簡字第978號
  37. 112年度簡字第306號
  38. 112年度簡字第908號
  39. 112年度上訴字第1558號
  40. 112年度訴字第80號
  41. 111年度簡字第1940號
  42. 111年度原簡字第118號
  43. 110年度訴字第1018號
  44. 111年度簡字第4006號
  45. 111年度簡字第1582號
  46. 111年度上訴字第698號
  47. 111年度簡字第246號
  48. 110年度訴字第511號
  49. 110年度審易字第1524號
  50. 110年度審易字第1272號

了解資料範圍、缺漏與閱讀限制 →

持有案件,種類、重量與用途怎麼核對?

看鑑定成分與重量性質,核對扣案物、持有人與取得方式。包裝重、淨重與純質淨重不能混用,外觀名稱不能代替鑑定。

目的與行為仍要分開,不能單憑重量推定販賣。保存完整鑑定與程序文件,避免只引用通知上未說明口徑的數字;涉及混合物或多包扣案物時,也應確認相應項目與總量如何計算。

同時有施用或其他行為,只看持有夠嗎?

列持有、施用與其他指控的時間範圍,確認法院如何評價關係。某一持有情境不能代替整案最終後果,也不能自行把不同刑期相加。

收到不同機關通知時,逐份確認事項與期限。自白、前案與處遇資料要核對條件,不能因曾有相似經驗,就假設本次相同;仍在調查與已認定的部分,也要依文件清楚區分。

持有就是施用,或一定沒有販賣意圖嗎?

持有、施用與意圖販賣而持有回答不同問題,可能同案出現。選擇與法院認定相符的情境,不用其中一頁推定其他行為也成立或不成立。

刑期短,就一定能易科罰金或緩刑嗎?

易科罰金、緩刑與實際執行有各自條件;有辨識到的處遇才可比較。不能只拿有期徒刑月數,就保證個案不會入監。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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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為時間及物質檢驗資料
  • 不同重量的名稱與計算基礎
  • 持有原因與裁判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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