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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種大麻

栽種大麻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2條 ↗

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本情境關鍵數字

有罪判決比例

97.2%有罪280/288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期徒刑中位數

1年6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282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查看完整數據 ↓

自己種來用,和一般栽種會有不同處理嗎?

法律有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的分支,但需核對全部條件。自稱自用或株數少,不等於當然符合,也不是合法種植的許可。

本情境裁判日期:2021-01-21 至 2026-05-27。

目前顯示所選條件的結果。

法院對本情境的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288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有罪
28097.2%
無罪
72.4%
不受理
10.3%

這是可辨識的裁判結果,不是所有同類事件的定罪機率。

有罪後,法院如何處理?

本圖有效樣本 279 筆有罪結果紀錄

不得易科罰金
17362%
緩刑
10638%

同一人可能有多個刑項,此圖不表示每個刑項的緩刑比例;易科罰金也不是單獨判處罰金。

栽種情境的區別

本圖有效樣本 283 筆同類裁判結果紀錄

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
15354.1%
一般栽種
13045.9%

有期徒刑通常落在哪裡?

本圖有效樣本 282 個可歸屬刑罰項目

中位數 1年6個月。

0–6(含)
103.5%
超過 6、至 12(含)
2910.3%
超過 12、至 24(含)
16658.9%
超過 24、至 36(含)
4415.6%
超過 36、至 60(含)
82.8%
超過 60、至 120(含)
258.9%
超過 120、至 180(含)
00%
超過 180
00%

已宣告的緩刑期間

本圖有效樣本 104 個已宣告且期間可辨識的來源/被告

中位數 48 個月。

0–6(含)
00%
超過 6、至 12(含)
00%
超過 12、至 24(含)
1514.4%
超過 24、至 36(含)
3230.8%
超過 36、至 60(含)
5754.8%
超過 60、至 120(含)
00%
超過 120、至 180(含)
00%
超過 180
00%

同一來源、同一被告只計一次緩刑期間;未記載期間者不當作零月。緩刑期間不是本罪刑期,也不是實際入監時間。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114年度訴字第502號
  2. 114年度訴字第1378號
  3. 115年度訴字第35號
  4. 115年度訴字第286號
  5. 114年度訴字第506號
  6. 114年度審訴字第3394號
  7. 114年度上訴字第758號
  8. 113年度訴字第1797號
  9. 114年度審訴字第262號
  10. 114年度審簡字第2022號
  11. 114年度上訴字第5620號
  12. 114年度上訴字第153號
  13. 113年度上訴字第6589號
  14. 114年度訴字第1246號
  15. 114年度審簡字第1364號
  16. 112年度訴字第169號
  17. 114年度訴字第381號
  18. 114年度訴字第176號
  19. 114年度訴字第586號
  20. 114年度訴字第1415號
  21. 114年度訴字第274號
  22. 114年度上訴字第1444號
  23. 114年度訴字第21號
  24. 114年度上訴字第702號
  25. 114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
  26. 113年度訴字第398號
  27. 114年度上訴字第655號
  28. 114年度訴字第366號
  29. 114年度訴字第25號
  30. 114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
  31. 114年度上訴字第477號
  32. 114年度上訴字第206號
  33. 114年度訴字第3號
  34. 114年度訴字第64號
  35. 113年度訴字第133號
  36. 114年度訴字第241號
  37. 114年度訴字第131號
  38. 114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
  39. 114年度上訴字第962號
  40. 114年度訴字第32號
  41. 114年度訴字第81號
  42. 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
  43. 112年度訴字第2088號
  44. 114年度台上字第1448號
  45. 113年度訴字第542號
  46. 113年度訴字第185號
  47. 113年度訴字第550號
  48. 113年度訴字第266號
  49. 114年度審訴字第10號
  50. 113年度訴字第24號

了解資料範圍、缺漏與閱讀限制 →

栽種目的與行為,哪些資料影響判斷?

釐清植株、設備、過程與查獲,對照通訊、來源與用途。自行供用與其他目的可能有不同評價,但不能只憑一句說明或植株數量下結論。

若另有採收、加工、持有或交付,分開列時間與證據。各階段可能有不同爭點,不將本頁刑期套用整案;對適用條件有疑問時,應連同正式文件與法院理由確認,避免只看罪名標籤。

查獲後主張自用,還要釐清什麼?

整理支持用途的完整資料,核對適用規定與條件。自用不等於當然不受刑事處理,也不能保證取得某種較輕結果。

將起訴、鑑定、扣案清單與陳述一起看,確認待釐清部分。另有施用或持有程序時分別追蹤,不因其中一項完成就忽略其他案件;法院已採認的事實與本人主張,也應清楚區分,不要將尚待證明內容當成確定結論。

種子、植株與製造毒品,可以放在同一頁比較嗎?

種子相關行為、栽種與製造有不同規範。要按實際被認定的行為選頁,不從查到種子或植物直接推論已製造完成。

為什麼栽種頁不再套一個毒品級別篩選?

這頁以栽種大麻的特定行為及法律分支分組,不把其他製造或持有罪的級別組合硬套進來。讀圖時先確認情境,再看可用條件。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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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植物檢驗及行為日期
  • 栽種過程與用途相關資料
  • 裁判認定的分支與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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