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490條 ↗
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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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2項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2項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第1項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第1項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第2項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支持這項金錢請求
52.7%全部或部分獲支持49/93 筆同類請求裝潢追加款判付金額
52,088 元可配對判准額中位數(含未判准的零元)60 筆金額紀錄保留變更指示、項目、價格或計價方式及完成證明。原約內工作與真正新增工作要分開,不能因成本增加就當成追加。
把原契約、報價、圖說、追加指示與完成項目對在一起,分列價額與已付款。原本包含與後來新增的工作,不能只憑最後請款單區分。
追加透過通訊軟體確認時,保留前後對話與提出者身分,核對是否有權同意。數量、單價、完成程度與付款條件各可能有爭議,應拆開整理,不只比較總額,也不把單方報價當成雙方合意。
先請對方具體列瑕疵位置、內容與影響款項,再核對驗收、修補通知與施工紀錄。全部拒付與特定項目扣款,涉及的爭點不相同。
願意修補或協商時,把進場條件、範圍、期限與款項安排寫清楚。不只留下「之後處理」的對話,也不把某項瑕疵估價當成整份工程都沒價值;未爭執項目與爭議項目應分別核對。
先各列請款與瑕疵明細,再核對是否抵銷及同一項費用有無重複。網站各頁依請求分開,不把尾款、追加款和修復費合算行情。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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