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56條 ↗
第1項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第2項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第1項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第1項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第2項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撤銷區權會決議請求獲支持
19.8%全部或部分獲支持39/197 筆同類請求撤銷與確認無效是不同請求。先分清召集、表決程序或決議內容的爭議,保留會議日期及送達資料,及早核對期間。
找規約、開會通知、出席表決紀錄、決議與收費明細。欠費、程序與決議內容是否合法是不同問題,不宜只用「不合理」概括。
主張會議有問題時,具體指出通知、資格、表決或議題範圍;金額問題則對回月份、計算基礎與已付款。完整文件比片段群組訊息更能說明爭點,也應確認爭執的究竟是哪一次、哪一項決議。
把無爭議與爭議款項分列,保留詢問、付款與管委會回覆。提出訴訟或異議不代表管理措施都自動停止,應確認目前決議與程序狀態。
想透過社區會議解決時,將要更正內容與方案寫具體;涉及法律期限仍應及早核對。不要因等待社區回覆,就忽略法院文件或正式通知,也不宜將整段期間的全部費用混為同一爭議。
決議效力與某段期間的費用請求需分開核對;效力頁不直接計算退費或全部欠費。金額爭議另外看管理費頁。
以完整規約、召集通知、出席委託及議事錄對照爭議,不只留截圖中的一句結論;費用另列期間和計算依據。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留下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