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494條 ↗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支持這項金錢請求
35.4%全部或部分獲支持17/48 筆同類請求裝潢報酬減少金額
0 元可配對判准額中位數(含未判准的零元)30 筆金額紀錄減少報酬須核對瑕疵與價值影響,不是任意扣款。保留成果與解除契約不同,應分清減價、修復及其他請求。
瑕疵是已做部分的品質,延誤涉及時程與原因,未完成則要核對尚缺工作。用契約、圖說與施工紀錄分項對照,才能釐清各種問題的影響。
若請其他廠商接手,保存接手前現況、報價與新舊範圍。補做、修復與升級裝潢的費用,不能全部混成原廠商應負擔的損失,應留下各項必要性說明,避免無法區分責任。
核對契約、催告或終止通知,以及完成程度、現場材料與已付款。終止原因與結算金額要分開,不能因不合作,就假設先前施作都不用付費。
交接時記錄可用部分、缺失、未完成項目與材料歸屬,有爭議另列。是否需鑑定或專業評估應依爭點決定,避免現場全變更後才無法重建證據;各項通知與交接紀錄也要保存。
先各列請款與瑕疵明細,再核對是否抵銷及同一項費用有無重複。網站各頁依請求分開,不把尾款、追加款和修復費合算行情。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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