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違規使用罰單進法院,通常怎麼判?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第1項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第2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第3項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4項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1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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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第2項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各組概況
本情境關鍵數字
建物使用用途 · 建築法第73條
法院撤銷原處分
16.7%全撤銷3/18 筆同類請求結果 · 樣本較少建物分區使用 · 都市計畫法第79條
法院撤銷原處分
12.5%全撤銷6/48 筆同類請求結果法院撤銷原處分
16.7%全撤銷3/18 筆同類請求結果 · 樣本較少法院撤銷原處分
12.5%全撤銷6/48 筆同類請求結果 查看完整數據 ↓有房屋所有權,就能自行改任何用途嗎?
所有權與建築使用管理不同。先核對核准用途、實際使用及處分內容,不把房屋合法取得當成用途已獲許可。
?資料範圍
依同類處分的法律依據分開比較。金額是原本爭執的單筆罰鍰,不是判後應繳額;同群多筆不相加成單筆。拆除處分不推算為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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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分母分開,不能合成一個成功率。
建物使用用途 · 建築法第73條:法院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18 筆同類請求結果
另看實體結果:17 群中,全撤銷 3 群(17.6%);部分救濟 0 群,不合併為全撤銷率。此比例不含程序終結或機關重新處理。
- 維持處分
- 1477.8%
- 全撤銷
- 316.7%
- 部分救濟
- 00%
- 程序終結(未作實體判斷)
- 15.6%
- 機關重新處理
- 00%
程序終結與機關重新處理,不當作法院實體維持或撤銷處分。
建物使用用途 · 建築法第73條:爭執中的單筆罰鍰
本圖有效樣本 18 筆罰鍰
中位數 60,000 元;中間一半 60,000–135,000 元。
- 0–10,000 元
- 00%
- 10,001–60,000 元
- 1266.7%
- 60,001–300,000 元
- 633.3%
- 300,001–2,999,999 元
- 00%
- 單筆 3,000,000 元以上
- 00%
不代表裁判後的實繳金額;法院撤銷、部分救濟與程序終結分開看。
建物分區使用 · 都市計畫法第79條:法院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48 筆同類請求結果
另看實體結果:47 群中,全撤銷 6 群(12.8%);部分救濟 1 群,不合併為全撤銷率。此比例不含程序終結或機關重新處理。
- 維持處分
- 4083.3%
- 全撤銷
- 612.5%
- 部分救濟
- 12.1%
- 程序終結(未作實體判斷)
- 12.1%
- 機關重新處理
- 00%
程序終結與機關重新處理,不當作法院實體維持或撤銷處分。
建物分區使用 ·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爭執中的單筆罰鍰
本圖有效樣本 54 筆罰鍰
中位數 95,000 元;中間一半 60,000–120,000 元。
- 0–10,000 元
- 00%
- 10,001–60,000 元
- 2444.4%
- 60,001–300,000 元
- 3055.6%
- 300,001–2,999,999 元
- 00%
- 單筆 3,000,000 元以上
- 00%
不代表裁判後的實繳金額;法院撤銷、部分救濟與程序終結分開看。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建築法第73條違規使用 · 17 筆同類罰鍰救濟結果本次爭訟的行政罰鍰(原處分)
建築法第73條違規使用 · 17 筆同類罰鍰救濟結果
中位數
60,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60,000 元 至 150,000 元
本組範圍:60,000 元 至 300,000 元
- 1 萬元以下
- 0 筆
- 超過 1 萬至 10 萬元
- 12 筆
- 超過 10 萬、未滿 300 萬元
- 5 筆
- 300 萬元以上
- 0 筆
一個救濟結果可能對應數筆處分罰鍰,金額依各筆處分分開計算;不包含刑事罰金或停業、停止使用處分。
有效樣本:17 筆金額紀錄
裁判維持的行政罰鍰
建築法第73條違規使用 · 17 筆同類罰鍰救濟結果
中位數
60,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60,000 元 至 150,000 元
本組範圍:60,000 元 至 300,000 元
- 1 萬元以下
- 0 筆
- 超過 1 萬至 10 萬元
- 9 筆
- 超過 10 萬、未滿 300 萬元
- 4 筆
- 300 萬元以上
- 0 筆
一個救濟結果可能對應數筆處分罰鍰,金額依各筆處分分開計算;不包含刑事罰金或停業、停止使用處分。
有效樣本:13 筆金額紀錄
法院裁判結果
建築法第73條違規使用 · 17 筆同類罰鍰救濟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 維持罰鍰
- 13 筆
- 撤銷罰鍰
- 3 筆
- 程序終結
- 1 筆
有效樣本:17 筆同類罰鍰救濟結果
都市計畫法第79條違規使用 · 45 筆同類罰鍰救濟結果本次爭訟的行政罰鍰(原處分)
都市計畫法第79條違規使用 · 45 筆同類罰鍰救濟結果
中位數
95,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60,000 元 至 120,000 元
本組範圍:60,000 元 至 300,000 元
- 1 萬元以下
- 0 筆
- 超過 1 萬至 10 萬元
- 36 筆
- 超過 10 萬、未滿 300 萬元
- 14 筆
- 300 萬元以上
- 0 筆
一個救濟結果可能對應數筆處分罰鍰,金額依各筆處分分開計算;不包含刑事罰金或停業、停止使用處分。
有效樣本:50 筆金額紀錄
裁判維持的行政罰鍰
都市計畫法第79條違規使用 · 45 筆同類罰鍰救濟結果
中位數
100,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60,000 元 至 100,000 元
本組範圍:60,000 元 至 300,000 元
- 1 萬元以下
- 0 筆
- 超過 1 萬至 10 萬元
- 30 筆
- 超過 10 萬、未滿 300 萬元
- 9 筆
- 300 萬元以上
- 0 筆
一個救濟結果可能對應數筆處分罰鍰,金額依各筆處分分開計算;不包含刑事罰金或停業、停止使用處分。
有效樣本:39 筆金額紀錄
法院裁判結果
都市計畫法第79條違規使用 · 45 筆同類罰鍰救濟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 維持罰鍰
- 38 筆
- 撤銷罰鍰
- 7 筆
- 程序終結
- 0 筆
有效樣本:45 筆同類罰鍰救濟結果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本次罰鍰的實際法律依據分組,不採判決附錄或說理引用的其他法條。相同法律依據及結果合為一群,不把共有人、罰鍰項數或歷次處分重複計數;同一裁判中不同結果分群。只看當前罰鍰救濟結果,不代表停止使用等其他處分。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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