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7條 ↗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獲支持
37.7%本項請求全部或部分獲支持23/61 筆同類請求結果兩者權限與決議來源不同。先查是哪個組織作成、規約或區權會授權到哪裡,再選相符頁面,不能用標題中的「決議」混合。
找規約、開會通知、出席表決紀錄、決議與收費明細。欠費、程序與決議內容是否合法是不同問題,不宜只用「不合理」概括。
主張會議有問題時,具體指出通知、資格、表決或議題範圍;金額問題則對回月份、計算基礎與已付款。完整文件比片段群組訊息更能說明爭點,也應確認爭執的究竟是哪一次、哪一項決議。
把無爭議與爭議款項分列,保留詢問、付款與管委會回覆。提出訴訟或異議不代表管理措施都自動停止,應確認目前決議與程序狀態。
想透過社區會議解決時,將要更正內容與方案寫具體;涉及法律期限仍應及早核對。不要因等待社區回覆,就忽略法院文件或正式通知,也不宜將整段期間的全部費用混為同一爭議。
決議效力與某段期間的費用請求需分開核對;效力頁不直接計算退費或全部欠費。金額爭議另外看管理費頁。
以完整規約、召集通知、出席委託及議事錄對照爭議,不只留截圖中的一句結論;費用另列期間和計算依據。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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