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曠職或違規被開除,法院通常怎麼判?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第2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支持僱傭關係仍存在
35.1%僱傭關係存在請求獲支持114/325 筆同類請求結果 查看完整數據 ↓工作規則寫了違規,就一律可以開除?
違規事實、工作規則、情節及終止時點需要一起核對。不能把任何違規都直接讀成足以終止契約,也不能從准駁猜員工實際行為。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325 筆同類請求結果
- 僱傭關係存在請求獲支持
- 11435.1%
- 本項實體請求被駁回
- 21164.9%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
一般訴訟分案 · 255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 87 筆
- 全部遭駁回
- 168 筆
有效樣本:255 筆同類請求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
重大訴訟分案 · 66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 26 筆
- 全部遭駁回
- 40 筆
有效樣本:66 筆同類請求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本件案號區分一般與重大訴訟分案,例如訴/重訴、勞訴/重勞訴、家繼訴/重家繼訴、家財訴/重家財訴。這是整件案件的分案類型,不是本項請求的精確金額,也不是法院認定情節嚴重。簡易、小額及其他無法對應字別不包含;結果不明或程序終結不納入支持比例。各組仍有其他案件差異,不能視為分案造成結果改變。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不同請求;這裡只按本情境的同類請求或救濟分別計數,不是所有訴訟案件的件數。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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