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沒拿到,法院通常支持多少?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第1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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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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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2項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3項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4項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第7項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8項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支持這項金錢請求
43.1%全部或部分獲支持658/1,528 筆同類請求加班費判付金額
0 元可配對判准額中位數(含未判准的零元)829 筆金額紀錄 查看完整數據 ↓只有打卡時間,接下來還要整理什麼?
以出勤紀錄為起點,對照工作安排、加班指示、休息時間與已付金額。保存能說明實際工作情形的紀錄;不能只以待在公司的時長粗算。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項判准金額
本圖有效樣本 829 筆金額紀錄
中位數 0 元
中間一半:0–26,157 元
-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 47557.3%
- 1–100,000 元
- 23228.0%
- 100,001–1,000,000 元
- 11513.9%
- 超過 1,000,000 元
- 70.8%
本項每月給付金額
本圖有效樣本 1 筆金額紀錄
中位數 2,526 元
中間一半:2,526–2,526 元
-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 00.0%
- 1–100,000 元
- 1100.0%
- 100,001–1,000,000 元
- 00.0%
- 超過 1,000,000 元
- 00.0%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1,528 筆同類請求
- 全部遭駁回
- 48231.5%
-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 65843.1%
- 無法確認裁判結果
- 38825.4%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本項判准金額
通常程序 · 1,008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0 元中間一半落在 0 元 至 50,695 元
本組範圍:0 元 至 2,603,418 元
-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 319 筆
- 1–100,000 元
- 104 筆
- 100,001–1,000,000 元
- 93 筆
- 超過 1,000,000 元
- 7 筆
可確認的本項淨結果;未明時不列為零,不包含其他請求。每月給付與一次性金額分開。
有效樣本:523 筆金額紀錄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結果
通常程序 · 1,008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 全部遭駁回
- 326 筆
-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 400 筆
- 無法確認裁判結果
- 282 筆
有效樣本:1,008 筆同類請求
本項判准金額
簡易程序 · 330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0 元中間一半落在 0 元 至 21,173 元
本組範圍:0 元 至 391,454 元
-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 109 筆
- 1–100,000 元
- 68 筆
- 100,001–1,000,000 元
- 22 筆
- 超過 1,000,000 元
- 0 筆
可確認的本項淨結果;未明時不列為零,不包含其他請求。每月給付與一次性金額分開。
有效樣本:199 筆金額紀錄
本項每月給付金額
簡易程序 · 330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2,526 元中間一半落在 2,526 元 至 2,526 元
本組範圍:2,526 元 至 2,526 元
-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 0 筆
- 1–100,000 元
- 1 筆
- 100,001–1,000,000 元
- 0 筆
- 超過 1,000,000 元
- 0 筆
可確認的本項淨結果;未明時不列為零,不包含其他請求。每月給付與一次性金額分開。
有效樣本:1 筆金額紀錄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結果
簡易程序 · 330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 全部遭駁回
- 109 筆
-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 160 筆
- 無法確認裁判結果
- 61 筆
有效樣本:330 筆同類請求
本項判准金額
小額程序 · 190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819 元中間一半落在 0 元 至 12,353 元
本組範圍:0 元 至 100,000 元
-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 47 筆
- 1–100,000 元
- 60 筆
- 100,001–1,000,000 元
- 0 筆
- 超過 1,000,000 元
- 0 筆
可確認的本項淨結果;未明時不列為零,不包含其他請求。每月給付與一次性金額分開。
有效樣本:107 筆金額紀錄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結果
小額程序 · 190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 全部遭駁回
- 47 筆
-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 98 筆
- 無法確認裁判結果
- 45 筆
有效樣本:190 筆同類請求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本件案號字別區分通常、簡易及小額程序;程序曾經轉換時,以本件案號為準。全部或部分獲支持均計入支持。案號無法分類、結果不明、程序終結,及有效結果少於30筆的組別不納入比較。程序與爭議金額、案件類型有關,數字差異不代表改用某種程序就會提高勝訴機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不同請求;這裡只按本情境的同類請求或救濟分別計數,不是所有訴訟案件的件數。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以下最多 10 份為本頁全部期間的來源示例,不是品質抽樣清單;變更期間不改變這份示例。連結可能因公開狀態變動而失效。
-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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