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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曠職或違規被開除,法院通常怎麼判?

因曠職或違規被開除,法院通常怎麼判?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勞動基準法 第12條 ↗

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第2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支持僱傭關係仍存在

35.1%僱傭關係存在請求獲支持114/325 筆同類請求結果
查看完整數據 ↓

工作規則寫了違規,就一律可以開除?

違規事實、工作規則、情節及終止時點需要一起核對。不能把任何違規都直接讀成足以終止契約,也不能從准駁猜員工實際行為。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325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僱傭關係存在請求獲支持
11435.1%
本項實體請求被駁回
21164.9%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本件案號區分一般與重大訴訟分案,例如訴/重訴、勞訴/重勞訴、家繼訴/重家繼訴、家財訴/重家財訴。這是整件案件的分案類型,不是本項請求的精確金額,也不是法院認定情節嚴重。簡易、小額及其他無法對應字別不包含;結果不明或程序終結不納入支持比例。各組仍有其他案件差異,不能視為分案造成結果改變。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不同請求;這裡只按本情境的同類請求或救濟分別計數,不是所有訴訟案件的件數。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以下最多 10 份為本頁全部期間的來源示例,不是品質抽樣清單;變更期間不改變這份示例。連結可能因公開狀態變動而失效。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法院看解僱理由時,哪些資料值得整理?

確認雇主實際理由、通知時間與最後工作日,再整理考核、改善要求、違規或組織調整資料。試用、績效、經營需求與自願離職,需要的事實不同。

保存完整郵件與對話,不只截「不用來了」。若爭執是否自願離職,簽署時情境與後續回覆也有幫助;文件名稱不能取代實際經過,雙方各自主張應對回具體日期與資料。

確認僱傭關係後,薪資與復職會自動解決嗎?

關係是否存在、期間工資、資遣費與其他款項,應分別確認請求與裁判內容。勝訴不等於所有金額或工作安排都已處理,也不能把不同給付重複加總。

若打算和解,先想清楚希望回任、結束關係或取得哪些款項,再談付款交接。現有收入、工作通知與往來應如實整理,讓後續主張對應實際狀態,而不只根據最初請求的總額。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於已經復職領薪嗎?

不等於。關係效力、工資請求與實際回到工作場所是不同層次;判決支持比例不能當作復職完成率。

資遣費、欠薪和加班費會自動一起判嗎?

這些項目有不同基礎與期間,需核對各項請求是否提出及金額。維持關係與終止後給付也要釐清主張方向,不將幾頁金額直接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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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聘僱約定及工作內容
  • 考核、違規或終止通知與時序
  • 到職、離職及各項薪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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