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第2項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第3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支持僱傭關係仍存在
10.3%僱傭關係存在請求獲支持6/58 筆同類請求結果不能只看「試用」二字。應核對約定工作、評核標準、實際表現、改善或告知經過,以及雇主主張的法定終止事由;理由與證據不足時,爭議可能轉向僱傭關係是否仍存在。本站尚未把支持或駁回理由量化,不把勝率誤讀成某一理由的效果。
確認雇主實際理由、通知時間與最後工作日,再整理考核、改善要求、違規或組織調整資料。試用、績效、經營需求與自願離職,需要的事實不同。
保存完整郵件與對話,不只截「不用來了」。若爭執是否自願離職,簽署時情境與後續回覆也有幫助;文件名稱不能取代實際經過,雙方各自主張應對回具體日期與資料。
關係是否存在、期間工資、資遣費與其他款項,應分別確認請求與裁判內容。勝訴不等於所有金額或工作安排都已處理,也不能把不同給付重複加總。
若打算和解,先想清楚希望回任、結束關係或取得哪些款項,再談付款交接。現有收入、工作通知與往來應如實整理,讓後續主張對應實際狀態,而不只根據最初請求的總額。
不等於。關係效力、工資請求與實際回到工作場所是不同層次;判決支持比例不能當作復職完成率。
這些項目有不同基礎與期間,需核對各項請求是否提出及金額。維持關係與終止後給付也要釐清主張方向,不將幾頁金額直接相加。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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