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33條 ↗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第1項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第1項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第2項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各組概況
法院撤銷原處分
55.6%撤銷/准許本次請求5/9 筆同類請求結果 · 樣本較少法院撤銷原處分
18.2%撤銷/准許本次請求10/55 筆同類請求結果法院撤銷原處分
15.4%撤銷/准許本次請求2/13 筆同類請求結果 · 樣本較少法院撤銷原處分
55.6%撤銷/准許本次請求5/9 筆同類請求結果 · 樣本較少法院撤銷原處分
18.2%撤銷/准許本次請求10/55 筆同類請求結果法院撤銷原處分
15.4%撤銷/准許本次請求2/13 筆同類請求結果 · 樣本較少仍須對照申請的制度、給付期間與處分理由。醫療證明、不能工作及法定給付要件不能只用同一標籤代替。
同一制度、同一給付形式分組,年金不換算一次款。撤銷處分、命重新審查與命核給不同;這是法院救濟結果,不是全部保險申請核准率,也不代表已收到款項。
確認正式處分、送達日期、理由與救濟教示,再按時間排申請資料、現場紀錄或往來。交通裁罰、建物處理與給付審查,需要的證明不同。
口頭詢問、陳情與正式救濟不一定相同,不能因持續聯絡就假設程序已完成。先指出哪個事實或判斷有問題,比單純表達不服更有助處理,也應確認文件記載的期限與辦理方式。
看裁判決定撤銷、重新處理、給付或其他事項,不只看勝敗。撤銷處分不一定表示金額全部獲准,也可能仍需後續審查或執行。
駁回時核對理由、送達日期與救濟;需機關另作處理時,保留通知與補件。當前義務是否仍要履行,也依具體程序確認,不能自行假設暫時不用處理;後續收到的新文件應另外記錄時程。
要區分撤銷、部分救濟、命重新處理及直接給付等效果。原處分與後續新處理不同,不把一次訴訟結果當成全部程序終點。
保留完整處分、送達日期、救濟教示及申請或舉發資料,核對適用程序與期限。不同處分途徑不同,不等網站比例來決定是否處理。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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