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92條 ↗
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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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第2項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第2項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支持僱傭關係仍存在
15.5%僱傭關係存在請求獲支持9/58 筆同類請求結果要整理簽署前後的完整經過、文件內容與往來,釐清真實離職意思。這和單純不服解僱不同,不能只憑表單名稱認定結論。
確認雇主實際理由、通知時間與最後工作日,再整理考核、改善要求、違規或組織調整資料。試用、績效、經營需求與自願離職,需要的事實不同。
保存完整郵件與對話,不只截「不用來了」。若爭執是否自願離職,簽署時情境與後續回覆也有幫助;文件名稱不能取代實際經過,雙方各自主張應對回具體日期與資料。
關係是否存在、期間工資、資遣費與其他款項,應分別確認請求與裁判內容。勝訴不等於所有金額或工作安排都已處理,也不能把不同給付重複加總。
若打算和解,先想清楚希望回任、結束關係或取得哪些款項,再談付款交接。現有收入、工作通知與往來應如實整理,讓後續主張對應實際狀態,而不只根據最初請求的總額。
不等於。關係效力、工資請求與實際回到工作場所是不同層次;判決支持比例不能當作復職完成率。
這些項目有不同基礎與期間,需核對各項請求是否提出及金額。維持關係與終止後給付也要釐清主張方向,不將幾頁金額直接相加。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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