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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不給,法院通常判付多少?

資遣費不給,法院通常判付多少?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勞動基準法 第17條 ↗

第1項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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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2項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 ↗

第1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第2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第3項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支持這項金錢請求

61.1%全部或部分獲支持2,301/3,765 筆同類請求

資遣費判付金額

14,933 元可配對判准額中位數(含未判准的零元)2,334 筆金額紀錄
查看完整數據 ↓

只要離開公司,就一定有資遣費嗎?

要先查明終止原因、由誰提出及適用規定。自願離職、資遣與其他終止情形不能混為同一種結果。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項判准金額

本圖有效樣本 2,334 筆金額紀錄

中位數 14,933 元

中間一半:0–92,077 元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85436.6%
1–100,000 元
93239.9%
100,001–1,000,000 元
53923.1%
超過 1,000,000 元
90.4%

本項每月給付金額

本圖有效樣本 6 筆金額紀錄

中位數 11,858 元

中間一半:10,049–21,323 元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00.0%
1–100,000 元
6100.0%
100,001–1,000,000 元
00.0%
超過 1,000,000 元
00.0%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3,765 筆同類請求

全部遭駁回
85022.6%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2,30161.1%
無法確認裁判結果
61416.3%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本件案號字別區分通常、簡易及小額程序;程序曾經轉換時,以本件案號為準。全部或部分獲支持均計入支持。案號無法分類、結果不明、程序終結,及有效結果少於30筆的組別不納入比較。程序與爭議金額、案件類型有關,數字差異不代表改用某種程序就會提高勝訴機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不同請求;這裡只按本情境的同類請求或救濟分別計數,不是所有訴訟案件的件數。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以下最多 10 份為本頁全部期間的來源示例,不是品質抽樣清單;變更期間不改變這份示例。連結可能因公開狀態變動而失效。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薪資與各種給付,怎麼算才不混在一起?

將工資、加班、獎金、資遣、退休或提繳分列,對回薪資單、出勤、契約與入帳。相同名稱未必有相同法律性質,要看約定與實際發放方式。

標出期間、單價、時數與已付部分,方便核對。若資料在公司手上,記下缺少哪些月份與文件,不用無法驗證的總額取代明細;對扣款的原因與是否曾同意,也應留下相關往來。

公司提出離職結清金額,應怎麼看?

把工資、獎金、加班、資遣與退休項目拆開,核對各自期間與已給款。若含放棄其他請求或終局結清文字,應先了解範圍。

談妥後確認給付時間與方式。提繳退休帳戶、付現金與只是承認欠款,實際權益不同;不宜只看總額,就認為所有法定或約定義務已履行。需要配合辦理的文件與後續通知,也應一併確認。

新制舊制年資可以混用嗎?

兩套規定的計算不同,應分清各段適用年資與平均工資基礎,再核對已付金額;不要只用入職至離職的總年數套一個比例。

爭執解僱無效,和要求資遣費是同一目標嗎?

確認僱傭關係是否仍存在,與主張終止後應給付款項,回答的問題不同。先釐清希望維持關係或請求終止給付,再整理主張。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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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職、制度適用與終止日期
  • 終止通知、理由及往來
  • 工資基礎與已付資遣款

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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