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不給,法院通常判付多少?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第1項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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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2項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第1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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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第2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第3項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支持這項金錢請求
61.1%全部或部分獲支持2,301/3,765 筆同類請求資遣費判付金額
14,933 元可配對判准額中位數(含未判准的零元)2,334 筆金額紀錄 查看完整數據 ↓只要離開公司,就一定有資遣費嗎?
要先查明終止原因、由誰提出及適用規定。自願離職、資遣與其他終止情形不能混為同一種結果。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項判准金額
本圖有效樣本 2,334 筆金額紀錄
中位數 14,933 元
中間一半:0–92,077 元
-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 85436.6%
- 1–100,000 元
- 93239.9%
- 100,001–1,000,000 元
- 53923.1%
- 超過 1,000,000 元
- 90.4%
本項每月給付金額
本圖有效樣本 6 筆金額紀錄
中位數 11,858 元
中間一半:10,049–21,323 元
-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 00.0%
- 1–100,000 元
- 6100.0%
- 100,001–1,000,000 元
- 00.0%
- 超過 1,000,000 元
- 00.0%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3,765 筆同類請求
- 全部遭駁回
- 85022.6%
-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 2,30161.1%
- 無法確認裁判結果
- 61416.3%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本項判准金額
通常程序 · 2,089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1,825 元中間一半落在 0 元 至 95,811 元
本組範圍:0 元 至 3,625,000 元
-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 595 筆
- 1–100,000 元
- 321 筆
- 100,001–1,000,000 元
- 287 筆
- 超過 1,000,000 元
- 9 筆
可確認的本項淨結果;未明時不列為零,不包含其他請求。每月給付與一次性金額分開。
有效樣本:1,212 筆金額紀錄
本項每月給付金額
通常程序 · 2,089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11,858 元中間一半落在 11,267 元 至 12,450 元
本組範圍:10,675 元 至 13,041 元
-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 0 筆
- 1–100,000 元
- 2 筆
- 100,001–1,000,000 元
- 0 筆
- 超過 1,000,000 元
- 0 筆
可確認的本項淨結果;未明時不列為零,不包含其他請求。每月給付與一次性金額分開。
有效樣本:2 筆金額紀錄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結果
通常程序 · 2,089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 全部遭駁回
- 592 筆
-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 1,063 筆
- 無法確認裁判結果
- 434 筆
有效樣本:2,089 筆同類請求
本項判准金額
簡易程序 · 1,160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58,792 元中間一半落在 7,033 元 至 122,843 元
本組範圍:0 元 至 499,999 元
-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 170 筆
- 1–100,000 元
- 318 筆
- 100,001–1,000,000 元
- 252 筆
- 超過 1,000,000 元
- 0 筆
可確認的本項淨結果;未明時不列為零,不包含其他請求。每月給付與一次性金額分開。
有效樣本:740 筆金額紀錄
本項每月給付金額
簡易程序 · 1,160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16,962 元中間一半落在 8,049 元 至 33,739 元
本組範圍:2,676 元 至 62,708 元
-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 0 筆
- 1–100,000 元
- 4 筆
- 100,001–1,000,000 元
- 0 筆
- 超過 1,000,000 元
- 0 筆
可確認的本項淨結果;未明時不列為零,不包含其他請求。每月給付與一次性金額分開。
有效樣本:4 筆金額紀錄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結果
簡易程序 · 1,160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 全部遭駁回
- 170 筆
-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 844 筆
- 無法確認裁判結果
- 146 筆
有效樣本:1,160 筆同類請求
本項判准金額
小額程序 · 516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8,838 元中間一半落在 366 元 至 23,727 元
本組範圍:0 元 至 96,858 元
-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 89 筆
- 1–100,000 元
- 293 筆
- 100,001–1,000,000 元
- 0 筆
- 超過 1,000,000 元
- 0 筆
可確認的本項淨結果;未明時不列為零,不包含其他請求。每月給付與一次性金額分開。
有效樣本:382 筆金額紀錄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結果
小額程序 · 516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 全部遭駁回
- 88 筆
-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 394 筆
- 無法確認裁判結果
- 34 筆
有效樣本:516 筆同類請求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本件案號字別區分通常、簡易及小額程序;程序曾經轉換時,以本件案號為準。全部或部分獲支持均計入支持。案號無法分類、結果不明、程序終結,及有效結果少於30筆的組別不納入比較。程序與爭議金額、案件類型有關,數字差異不代表改用某種程序就會提高勝訴機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不同請求;這裡只按本情境的同類請求或救濟分別計數,不是所有訴訟案件的件數。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以下最多 10 份為本頁全部期間的來源示例,不是品質抽樣清單;變更期間不改變這份示例。連結可能因公開狀態變動而失效。
-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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