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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一般受傷賠償,法院通常判多少?

職災一般受傷賠償,法院通常判多少?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民法 第184條 ↗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483-1條 ↗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支持這項金錢請求

44.1%全部或部分獲支持143/324 筆同類請求

職災傷害判賠金額

0 元可配對判准額中位數(含未判准的零元)224 筆金額紀錄
查看完整數據 ↓

醫療費、工作損失和職災補償能全部相加嗎?

先分清損害項目與已領款的性質,核對是否同一範圍及涉及扣抵。裁判的淨額不能倒推原本每一項損失。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項判准金額

本圖有效樣本 224 筆金額紀錄

中位數 0 元

中間一半:0–200,995 元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13560.3%
1–100,000 元
219.4%
100,001–1,000,000 元
4921.9%
超過 1,000,000 元
198.5%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324 筆同類請求

全部遭駁回
13341.0%
獲支持(全部或部分)
14344.1%
無法確認裁判結果
4814.8%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以同一裁判內屬於本頁、可明確配對的當前經濟請求群計數;本項合計不代表每位原告金額,也不按共同被告倍增。先按本項請求額分組,再顯示本項實際獲判金額。法院否認傷害或不當對待者仍保留其當前請求,不預先剔除敗訴;其他請求、利息與擔保不包含。只列筆數,不推算一般案件勝率或個案獲判額。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以下最多 10 份為本頁全部期間的來源示例,不是品質抽樣清單;變更期間不改變這份示例。連結可能因公開狀態變動而失效。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可以直接相加嗎?

分列事故、工作關聯、醫療與收入損失,再核對雇主給付、保險與其他款項。補償與賠償依據與範圍不同,既有給付是否影響請求,必須逐項確認。

保留診斷、通報、薪資與收款資料,標清原因。不要把全部入帳當成同一筆補償,也不把不同制度金額重複當成額外利益;尚未收到與已取得的款項,應清楚分開記錄。

仍在治療,工作與費用怎麼安排?

確認醫療需求、能否工作、休養多久與可否調整職務,保存醫療意見與雇主回覆。已發生費用與未來待評估部分分開,讓請求有明確範圍。

若公司提出離職或一次結清,一併看工作關係、給付項目及未來損害是否涵蓋。不因急需現金忽略條款,也不必等治療全結束才確認期限;先找出急迫事項,可避免錯過必要處理。

同一事件領過款,還要記錄嗎?

要。把保險、補償、和解與其他已收款的名目、期間及給付對象分列,再核對同範圍是否重複;不要只交一個淨餘額。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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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件時序及責任相關資料
  • 治療、工作影響或親屬請求範圍
  • 分項損失與保險補償已收款

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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