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84條 ↗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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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2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支持這項金錢請求
17.4%全部或部分獲支持28/161 筆同類請求職場霸凌判賠金額
0 元可配對判准額中位數(含未判准的零元)144 筆金額紀錄應具體整理言行、頻率、工作管理脈絡及損害,而不是只用霸凌標籤代替事實。合理管理與侵害權益的爭議要逐項核對。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未滿30萬元 · 2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30,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15,000 元 至 45,000 元
本組範圍:0 元 至 60,000 元
僅列這組且能歸屬本項請求的金額;保留明確全駁回的0元,金額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2 筆金額紀錄
未滿30萬元 · 2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60,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60,000 元 至 60,000 元
本組範圍:60,000 元 至 60,000 元
只列正額判准金額,不代表款項已實際收回。
有效樣本:1 筆金額紀錄
未滿30萬元 · 2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2 筆同類請求結果
30萬元以上 · 3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0 元中間一半落在 0 元 至 0 元
本組範圍:0 元 至 0 元
僅列這組且能歸屬本項請求的金額;保留明確全駁回的0元,金額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3 筆金額紀錄
30萬元以上 · 3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3 筆同類請求結果
以同一裁判內屬於本頁、可明確配對的當前經濟請求群計數;本項合計不代表每位原告金額,也不按共同被告倍增。先按本項請求額分組,再顯示本項實際獲判金額。法院否認傷害或不當對待者仍保留其當前請求,不預先剔除敗訴;其他請求、利息與擔保不包含。只列筆數,不推算一般案件勝率或個案獲判額。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檢查契約、通知與往來,將競業限制、保密、交接及款項分開。限制是否明確、公司實際要求什麼及後續工作如何受影響,都要具體說明。
若涉及不當對待,按事件列時間、人物角色、言行與反映紀錄,不只用整體感受概括。蒐證仍應合法,不宜擅自帶走公司或他人敏感資料,也不要將不同事件混成無法核對的敘述。
區分想停止行為、確認限制、請求給付或求償,各自事實可能不同。保留申訴、調查、醫療或工作安排,說明事件與具體影響的連結。
協商時把可接受調整寫清楚,例如窗口、工作安排或條款範圍。收到違約金或法律通知時,不只憑對方金額判斷結果,應連同原約定與行為核對,也要保留收受日期與文件,確認應處理的期限。
內部申訴、行政處理與民事求償不是同一結果。這頁是損害賠償,仍須核對行為、責任及金額,不以申訴結果直接換算。
留存與事件必要相關的原始往來和申訴紀錄,保留脈絡並限制分享範圍。避免為蒐證公開不相關同事或健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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