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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改定子女親權,法院通常怎麼判?

聲請改定子女親權,法院通常怎麼判?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民法 第1055條 ↗

第2項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第2項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第4項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單獨行使

81.3%法院對子女權利義務的安排426 筆安排

共同行使

16.6%法院對子女權利義務的安排87 筆安排
看完整分布 ↓

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844 筆裁判結果

法院准許變更
50860.2%
聲請遭駁回
32138.0%
程序終結
151.8%

子女權利義務安排

本圖有效樣本 524 筆可辨識安排

單獨行使
42681.3%
共同行使
8716.6%
按子女或事項分別安排
112.1%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只看同一親職事項先前可確認的安排:父母協議含調解或和解;法院裁定組只表示先前裁定已確認,未確認另有協議不等於從無協議。兩種依據並存而當前依據未分清者排除,暫時處分不冒充先前最終安排。以本次同一親職事項的聲請結果計數,不按子女人數倍增;其他事項獲准、職權補充細節或規則不改作本項變更獲准,也不表示全數採納聲請人的方案。這批只列筆數,不推算勝率。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金額是法院判付,不是聲請人要求的金額。每位子女月額與歷史一次性欠款分開;安排與宣告依法院實際作成的結果整理。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經濟較好,就比較容易取得親權嗎?

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整體判斷,不只比較薪資。日常照顧、子女意願與需要、父母教養態度、親子互動及是否妨礙另一方,也可能成為重要事實。本頁的單獨或共同行使,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安排,不代表孩子必須各住一半時間。

想改定親權,需要證明什麼改變?

應說明原安排如何不利子女,或目前照顧、保護與教養有何具體問題,再提出可行的新安排。與對方關係惡化不等於改定必然有利孩子。可整理實際照顧日誌、醫療就學、訪視或調查資料;改定結果也不會自動把扶養費、會面交往全部一併改好。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開裁判 ↗ · 如何理解統計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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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就學、醫療及日常照顧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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