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輔助宣告,法院通常怎麼判?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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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第2項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第3項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第1項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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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2項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3項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4項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輔助宣告
78.6%法院實際作成的宣告3,467/4,413 筆裁判結果監護宣告
15.3%法院實際作成的宣告676/4,413 筆裁判結果 看完整分布 ↓查看法院宣告類型
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4,413 筆裁判結果
- 改作其他宣告
- 67615.3%
- 聲請獲准
- 3,46778.6%
- 聲請遭駁回
- 2144.8%
- 程序終結
- 561.3%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本次聲請或請求結果
北部法院 · 2,097 筆同類裁判結果
- 改作其他宣告
- 31615.1%
- 聲請獲准
- 1,62777.6%
- 聲請遭駁回
- 1225.8%
- 程序終結
- 321.5%
有效樣本:2,097 筆裁判結果
本次聲請或請求結果
中部法院 · 1,076 筆同類裁判結果
- 改作其他宣告
- 13812.8%
- 聲請獲准
- 88782.4%
- 聲請遭駁回
- 353.3%
- 程序終結
- 161.5%
有效樣本:1,076 筆裁判結果
本次聲請或請求結果
南部法院 · 1,080 筆同類裁判結果
- 改作其他宣告
- 19418.0%
- 聲請獲准
- 83277.0%
- 聲請遭駁回
- 464.3%
- 程序終結
- 80.7%
有效樣本:1,080 筆裁判結果
本次聲請或請求結果
東部法院 · 143 筆同類裁判結果
- 改作其他宣告
- 2819.6%
- 聲請獲准
- 10573.4%
- 聲請遭駁回
- 107.0%
- 程序終結
- 00.0%
有效樣本:143 筆裁判結果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承審法院所在地分組,不是當事人住址。北部含北北基、桃竹宜;中部含苗中彰投雲;南部含嘉南高屏;東部含花東;離島含澎金馬。結果按本情境可歸屬的聲請或給付項目計算,同一裁判可能有多項。各地案件組成不同,差距不代表選擇法院就能改變個案結果。裁判期間按統一日期格式核對,未列地區不納入比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多名被告或多次犯罪;同類裁判結果與個別刑項分開計數,不代表不重複案件或人數。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依監護或輔助宣告的法律類型整理,並不限受宣告人是否成年;法院改作其他宣告與原聲請獲准分開辨識。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監護與輔助,法律效果差在哪裡?
監護宣告後無行為能力;輔助宣告則主要對法律列明的重要行為要求輔助人同意,不是所有日常行為都失去決定能力。法院可以依實際辨識與表達能力作不同宣告,本頁按宣告類型整理,並不以案件標題推定受宣告人一定成年。
有診斷或身心障礙證明,就一定會准許嗎?
還須看障礙對意思表示及辨識效果的具體影響,不能只用診斷名稱判定。準備醫療、日常處理財務與生活的資料,以及適當監護或輔助人選;若狀況改善,可依法聲請撤銷或變更,並非一次宣告後永久不能調整。
文件或程序有爭議時,可與張哲豪律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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