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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通常是否核發?

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通常是否核發?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6條 ↗

第2項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第2項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第3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聲請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法院並得依其聲請核發同條項第十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第4項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第5項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第6項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第7項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並自撤銷或變更時起生效。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本情境關鍵數字

保護令核發比例

78.5%只比較核發與駁回結果7,819/9,959 件
看完整分布 ↓

通常保護令還沒決定,能先得到哪些保護?

暫時保護令處理通常保護令審理完成前的保護需要,法院可以不經完整審理先核發。應具體說明近期危險、不能等待的原因,以及希望禁止聯絡、接近或遷出的措施。

暫時令能核發的命令範圍與通常令不同,不要把通常令可處理的全部費用或措施都視為暫時令一定能給。

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 ↗

2025-01至2025-12 · 司法院官方統計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9,959 件核發或駁回案件

核發
7,81978.5%
駁回
2,14021.5%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核發比例分母是核發加駁回;撤回及其他結案不納入這個比例。核發內容及聲請條件因保護令種類與個案不同,不能由比例推定取得相同命令。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提出聲請時,哪些資料最有用?

依時間整理近期訊息、報警、就醫或其他能說明侵害的資料,並列出需要保護的場所及具體行為。住居所需要保密時,可提出保密要求;不要在本站留言公開地址或孩子資料。

證據是用來說明實際危險與所需措施,不是湊齊清單就保證核發。正在發生暴力時先110或113求助。

聲請與保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13條 ↗
暫時令核發後,通常令還要繼續嗎?

要。暫時令不是通常令的最終結論;通常令撤回、核發或駁回時,暫時令依法律失效。法院通知出庭或補資料,仍應處理。

保留新發生的侵擾及已執行措施,讓法院判斷是否繼續、變更或解除保護。不要把暫時核發的比例當成最後一定核發的比例。

效力與後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 ↗

資料來源

司法院官方統計 ↗ · 如何理解統計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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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好這些,更好判斷結果

  • 暴力、威脅與聯絡的時間表
  • 已有報警、就醫或保護令文件
  • 需要禁止接近、聯絡等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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