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終止收養,法院通常怎麼判?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第1項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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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第2項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第3項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第4項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第5項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第6項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第7項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第8項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第1項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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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第2項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支持本次請求
67.1%全部或部分支持、安排或變更584/870 筆裁判結果 看完整分布 ↓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870 筆裁判結果
- 聲請獲准
- 58467.1%
- 聲請遭駁回
- 19922.9%
- 程序終結
- 8710.0%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本次聲請或請求結果
北部法院 · 416 筆同類裁判結果
- 聲請獲准
- 27666.3%
- 聲請遭駁回
- 8720.9%
- 程序終結
- 5312.7%
有效樣本:416 筆裁判結果
本次聲請或請求結果
中部法院 · 180 筆同類裁判結果
- 聲請獲准
- 13977.2%
- 聲請遭駁回
- 2815.6%
- 程序終結
- 137.2%
有效樣本:180 筆裁判結果
本次聲請或請求結果
南部法院 · 233 筆同類裁判結果
- 聲請獲准
- 14963.9%
- 聲請遭駁回
- 7230.9%
- 程序終結
- 125.2%
有效樣本:233 筆裁判結果
本次聲請或請求結果
東部法院 · 36 筆同類裁判結果
- 聲請獲准
- 1850.0%
- 聲請遭駁回
- 1027.8%
- 程序終結
- 822.2%
有效樣本:36 筆裁判結果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承審法院所在地分組,不是當事人住址。北部含北北基、桃竹宜;中部含苗中彰投雲;南部含嘉南高屏;東部含花東;離島含澎金馬。結果按本情境可歸屬的聲請或給付項目計算,同一裁判可能有多項。各地案件組成不同,差距不代表選擇法院就能改變個案結果。裁判期間按統一日期格式核對,未列地區不納入比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多名被告或多次犯罪;同類裁判結果與個別刑項分開計數,不代表不重複案件或人數。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金額是法院判付,不是聲請人要求的金額。每位子女月額與歷史一次性欠款分開;安排與宣告依法院實際作成的結果整理。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法院認可以後,還需要做什麼?
認可收養與戶籍登記是不同步驟。應確認裁定已確定,再依戶政要求辦理登記與相關資料;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應有的同意及法定要件仍需核對,統計高比例不能代替文件審查。
終止收養可以只靠一方決定嗎?
合意終止與法院宣告終止的要件不同,未成年養子女還須核對法院認可與最佳利益。若有虐待、遺棄或其他重大事由,應準備具體證據,不是雙方感情變差就能逕自取消親子法律關係。一般無爭議程序可先向法院與戶政確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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