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050條 ↗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結果
68.5%全部或部分獲支持135/197 筆同類請求自行協議離婚除了書面,還涉及證人簽名及戶政登記。法院調解、和解或裁判離婚則應看相應文書,不能混用自行協議的生效條件。
目前閱讀 2021年8月–2026年7月。其他請求請從情境側欄切換;各項請求分開統計。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北部法院 · 106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106 筆同類請求
中部法院 · 54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54 筆同類請求
依承審法院所在地分組,包含所屬簡易庭;不是當事人住址。北部含北北基、桃竹宜;中部含苗中彰投雲;南部含嘉南高屏;東部含花東;離島含澎金馬。差異不代表法院優劣。呈現法院認定的婚姻仍存在或已消滅,不用請求獲支持推定婚姻效力。各組案情不同,不能當作個案預測。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不同請求;這裡只按本情境的同類請求或救濟分別計數,不是所有訴訟案件的件數。
核對誰要做什麼、何時完成、怎樣算完成,以及對方沒做到時怎麼處理。金錢約定要分清總額、分期、利息及已付款;房產則要寫清交付或移轉內容。
把模糊的「以後再說」「所有事情都解決」圈出來,再與當時往來一起看。簽完協議不代表所有身分與財產程序都已完成,也不表示未寫清楚的問題會自動消失。
先確認手上是私人協議、法院調解還是和解筆錄,處理方式可能不同。整理履行期限、尚欠內容及催告紀錄,讓律師判斷需先請求履行,還是已有可供執行的文件。
若對方只履行一部分,把已完成與未完成的部分分列;協議總額不能直接當作目前仍欠的金額。聯絡時保留完整紀錄,不只留下對自己有利的一句回覆。
對照協議原件、證人參與情況、登記資料或法院筆錄;不要只憑對話中一句「我們已離婚」決定後續財產或身分安排。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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