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親權由誰行使,法院通常怎麼安排?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第2項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第4項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第2項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本情境關鍵數字
單獨行使
64.8%法院對子女權利義務的安排632 筆安排共同行使
30.5%法院對子女權利義務的安排298 筆安排 看完整分布 ↓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1,068 筆裁判結果
- 法院作成安排
- 97691.4%
- 聲請遭駁回
- 858.0%
- 程序終結
- 70.7%
子女權利義務安排
本圖有效樣本 976 筆可辨識安排
- 單獨行使
- 63264.8%
- 共同行使
- 29830.5%
- 按子女或事項分別安排
- 464.7%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金額是法院判付,不是聲請人要求的金額。每位子女月額與歷史一次性欠款分開;安排與宣告依法院實際作成的結果整理。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經濟較好,就比較容易取得親權嗎?
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整體判斷,不只比較薪資。日常照顧、子女意願與需要、父母教養態度、親子互動及是否妨礙另一方,也可能成為重要事實。本頁的單獨或共同行使,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安排,不代表孩子必須各住一半時間。
想改定親權,需要證明什麼改變?
應說明原安排如何不利子女,或目前照顧、保護與教養有何具體問題,再提出可行的新安排。與對方關係惡化不等於改定必然有利孩子。可整理實際照顧日誌、醫療就學、訪視或調查資料;改定結果也不會自動把扶養費、會面交往全部一併改好。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把問題說清楚,讓下一步更有方向
看過相似案例,
再談你的具體情況。
哪些事實可能影響結果?手上的證據是否足夠?把最在意的問題與目前進度告訴我們,一起釐清可行的處理方向。
和張哲豪律師討論 準備好這些,更好判斷結果
- 現有親權、照顧與接送安排
- 子女就學、醫療及日常照顧資料
- 希望調整的具體方案與理由
留下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