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同意,法院是否判離?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052條第2項但書另受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影響,不能只按條文字面認定唯一有責配偶一律不得請求離婚。 閱讀依據 ↗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准予離婚
95.8%法院准予離婚8,338/8,706 筆同類請求結果 查看完整數據 ↓對方不同意時,法院為什麼仍可能判離或不判離?
對方不簽,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提出裁判離婚;法院會看主張的具體事由、證據及婚姻是否難以維持。主張的事件無法證明,或雙方衝突仍不足以符合裁判離婚要件,都可能導致不判離。本站目前沒有把這些理由逐項統計成勝率,請先對照自己的事實與證據。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閱讀 2021年8月–2026年7月。其他請求請從情境側欄切換;各項請求分開統計。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8,706 筆同類請求結果
- 法院准予離婚
- 8,33895.8%
- 離婚請求被駁回
- 3654.2%
- 程序終結(未作實體判斷)
- 30%
有值項目因比例較小,四捨五入顯示為 0%;請以旁邊件數判讀。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
北部法院 · 4,207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 4,026 筆
- 全部遭駁回
- 181 筆
有效樣本:4,207 筆同類請求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
中部法院 · 2,137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 2,066 筆
- 全部遭駁回
- 71 筆
有效樣本:2,137 筆同類請求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
南部法院 · 2,084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 1,975 筆
- 全部遭駁回
- 109 筆
有效樣本:2,084 筆同類請求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
東部法院 · 224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 223 筆
- 全部遭駁回
- 1 筆
有效樣本:224 筆同類請求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
離島法院 · 51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 48 筆
- 全部遭駁回
- 3 筆
有效樣本:51 筆同類請求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裁判資料的承審法院所在地分組,不是當事人住址或爭議發生地。北部含北北基、桃竹宜;中部含苗中彰投雲;南部含嘉南高屏;東部含花東;離島含澎金馬。僅比較本頁同期間已知的同類請求結果,各組至少30筆;其他法院、未明結果與程序終結不納入。各地案件組成不同,這不是法院優劣評比,也不能用來推估換法院後的個案結果。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不同請求;這裡只按本情境的同類請求或救濟分別計數,不是所有訴訟案件的件數。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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