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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子女會面交往,法院通常怎麼判?

變更子女會面交往,法院通常怎麼判?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民法 第1055條 ↗

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第2項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第4項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支持本次請求

71.1%全部或部分支持、安排或變更123/173 筆裁判結果
看完整分布 ↓

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173 筆裁判結果

法院作成安排
12371.1%
聲請遭駁回
4526.0%
程序終結
52.9%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只看同一親職事項先前可確認的安排:父母協議含調解或和解;法院裁定組只表示先前裁定已確認,未確認另有協議不等於從無協議。兩種依據並存而當前依據未分清者排除,暫時處分不冒充先前最終安排。以本次同一親職事項的聲請結果計數,不按子女人數倍增;其他事項獲准、職權補充細節或規則不改作本項變更獲准,也不表示全數採納聲請人的方案。這批只列筆數,不推算勝率。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金額是法院判付,不是聲請人要求的金額。每位子女月額與歷史一次性欠款分開;安排與宣告依法院實際作成的結果整理。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准許會面,就代表能過夜或每週見面嗎?

不一定。會面交往通常需看裁定或附表寫明的時間、接送、地點、過夜及安全條件。本頁統計安排或變更的結果,不把正文未記載過夜當成禁止過夜,也不從附表未能辨識的頻率推算固定方案。請以自己案件的完整裁定內容為準。

對方拒絕交付孩子,或原安排不適合,怎麼處理?

先區分已有法院安排但未履行,還是需要變更方案。保留每次聯絡、接送與未能履行的紀錄,並以子女利益提出具體可執行的時間及方式;不宜靠自行帶走孩子或扣住扶養費解決。若有暴力、照顧安全或孩子適應問題,應一併提出證據及必要保護安排。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開裁判 ↗ · 如何理解統計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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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整會面裁定與附表
  • 聯絡、接送與未履行的時間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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