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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認可收養,法院通常是否准許?

聲請認可收養,法院通常是否准許?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民法 第1079條 ↗

第1項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第2項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裁判結果

82.9%請求全部或部分獲准4,963/5,986 筆同類請求
查看完整數據 ↓

2021-08至2026-07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5,986 筆同類請求

全部遭駁回
78713.1%
獲准
4,96382.9%
程序駁回
2363.9%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當前收養關係的必要同意是否有爭點分組;法院免除同意仍屬有爭點,不能改成所有必要同意均已取得。先前聲請、其他手足或一般法條引述不作本次條件。兩項關係分別計數,程序駁回與實體駁回分開。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金額是法院判付,不是聲請人要求的金額。每位子女月額與歷史一次性欠款分開;安排與宣告依法院實際作成的結果整理。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法院認可以後,還需要做什麼?

認可收養與戶籍登記是不同步驟。應確認裁定已確定,再依戶政要求辦理登記與相關資料;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應有的同意及法定要件仍需核對,統計高比例不能代替文件審查。

終止收養可以只靠一方決定嗎?

合意終止與法院宣告終止的要件不同,未成年養子女還須核對法院認可與最佳利益。若有虐待、遺棄或其他重大事由,應準備具體證據,不是雙方感情變差就能逕自取消親子法律關係。一般無爭議程序可先向法院與戶政確認文件。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開裁判 ↗ · 如何理解統計

文件或程序有爭議時,可與張哲豪律師討論。

延伸問答

這個情境,你還想了解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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